第二章 论社会一般收入或国库收入的源泉

亚当·斯密 / 著投票加入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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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每年支出的费用,不但有国防费和统治者的花费,而且有国家宪法未规定由何等特定收入来开支的其他必要花费。这些费用的开支有两个来源:第一,只属于统治者或国家,而与人民收入无关的资源;第二,人民的收入。

    第一节 只属于统治者或国家的收入来源

    只属于统治者或国家的收入源泉,由资本及土地构成。

    统治者通过其资本取得收入的方式和其他人一样,有两种情况:一是亲自经营这些资产;二是把它贷与他人。他的收入在前者为利润,在后者为利息。

    鞑靼或阿拉伯酋长的收入全为利润,他们自身是本集团或本部族中的主要牧畜者,他们自己监督牲畜的管理,由牛羊奶及牲畜的繁殖获取收入。不过,以利润为王国收入的主要部分,只是最早期最原始政治状态下的事情。

    小共和国的收入,有大部分是得自商业经营上的利润。据说,汉堡共和国的大部分收入,就是来自国营酒库及国营药店。统治者有时间从事酒、药的买卖,那个国家当然不会很大。国家银行的利润,常是更大国家的收入源泉。不但汉堡是如此,威尼斯及阿姆斯特丹亦是如此。许多人认为,就连英国这样大的一个帝国,也不容忽视这种收入。英格兰银行的股息为百分之五点五,资本为一千零七十八万镑,每年除去营业费用剩下的纯利润是五十九万二千九百镑。有人主张政府用百分之三的利息,把这项资本借过来,自行经营,则每年可得二十六万九千五百镑的纯利润。经验表明,在像威尼斯及阿姆斯特丹那种贵族政治下井然有序,谨慎节约的政府,才适合这么干。像英国这样的政府,不论其优点如何,但并不善于理财。它在和平时期总是由于君主政治统治下的懒惰和疏忽造成浪费,在战争时期又常常因为民主政治统治下的毫无打算而造成浪费。把这种事业让它来经营管理,它是否能胜任,至少是一个很大的疑问。

    邮政局本来就是一种商业。政府事先垫款设置各地邮局,并购买或租赁必要的车辆马匹,这种垫款不久即由邮费偿还,而且可有很大的利润。我相信,由政府经营的各种商业中,成功的恐怕只有这种行业。这上面投下的资本不是很多,而其业务又不具有什么秘密。资本的回收,不但是肯定的,而且是快速的。

    但各国统治者往往从事许多其他商业,他们同普通人一样,为改善其财产状态,也常常不惜冒险涉足普通商业部门,但成功的不多。一种业务,一旦让统治者经营,就往往免不了造成浪费,这就是他们不可能成功了。统治者的代理人,往往以为主人有无尽的财富,货物以何种价格买来,以何种价格售去,运费是多少,他们都不放在心上,不去精打细算。他们往往过着与统治者一样的奢华生活,并且,有时即使是浪费了,仍能以适当方法捏造账目,而积聚起像统治者那样大的财产。据马基雅弗利说:麦迪西的洛伦素,并不是无能的统治者,但他的代理人替他经营商业就是如此。由于他的代理人浪费而负的债务,使得弗洛伦斯共和国不得不为他偿还了好多次。于是,他放弃了他的家族所从事的商业经营。在后半生,他把剩下的财产及可由他自由支配的国家收入用在更适合于自己地位的事业及用途上。

    商人的性格与统治者的性格是极不相同的。假若东印度公司的商人性格,使它成为极坏的统治者,那么统治者的性格,似乎也使它成了极坏的商人。当该公司专以商人资格经商时,它是成功的,而且能在赢得的利润中支给各股东相当的红利。但自从它成为当地的统治者以来,虽据说有三百万镑以上的收入,却仍需要政府的援助来避免破产。在以前,该公司在印度的人员都视自己为商人的伙计;而现在,他们却视自己为统治者的钦差。

    国家收入的若干部分,往往得自货币的利息和资本的利润。假若国家积蓄了一笔财富,它可把这笔财富的一部分贷于外国或本国的臣民。伯尔尼联邦就把一部分财宝贷给外国,即把它投资于欧洲各债务国,主要是英国、法国,由此获得了很大的收入。这种收入的安全性,第一要看那种债务的安全性如何,管理此债的政府信用如何;第二要看与债务国继续保持和平的可能性的大小。如果爆发战争,债务国方面最初采取的敌对行为,恐怕就是没收债权国的公债。据我所知,以货币贷于外国就是伯尔尼联邦特有的政策。

    汉堡市有一种公家当铺,人民把实物交与当铺,当铺即贷款于人民,利息是百分之六。这些当铺————或称为“郎巴德”————向国家提供了十五万克朗的收入,以每克朗四先令六便士计,约合三万三千七百五十英镑。

    宾夕法尼亚政府是不曾积蓄任何财富的,但它发明了一种对人民的贷款方法,即不交货币,只交与货币相等的信用证券,以双倍价值的土地做担保,并需付若干利息。此证券规定十五年偿还,在偿还以前,可以像银行支票一样在市面上流通,而且由议会法律宣布为本州民间的法定支付货币。宾夕法尼亚政府是节俭而有秩序的,它每年的开支费用不过四千五百镑,它由这种贷款方法筹到的收入足以维持政府的开支。不过,实行这种方法的功效如何,需视下面三种情形而定:第一,对于金银货币以外的其他交易媒介有多少需要,换言之,对于必须以金钱向外国购买的消费品,有多少需要;第二,采用此策略的政府,信用如何;第三,信用证券的全部价值,决不可超过在没有这证券的情况下流通界所需金银币的全部价值,所以这种方法是否使用得适度,亦与其成功与否大有关系。在美洲其他几处殖民地,曾一度也使用过这种方法,但由于滥用无度,结局往往是弊大于利。

    只有确实的,稳定的,恒久的收入,才能够维持政府的安全与尊严。资本及信用不具备这些性质,决不可把它当作政府的主要收入资源。所以,一切已经越过游牧阶段的大国政府,基本不会通过这种源泉来获取大部分的公共收入。

    土地是一种比较稳定和恒久的资源。所以一切越过了游牧阶段的大国的收入都是以国有土地地租为主要源泉。古代希腊及意大利各共和国就是如此。它们国家大部分必要费用的开支,在很长时间内取自国有土地的产物或地租。而以前欧洲各国统治者大部分的收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也是来自王室土地的地租。

    在近代,战争和备战这两件事体,占了一切大国必要费用的大部分。但是在希腊及意大利古代各共和国,每个市民都是兵士,服役也好,准备服役也好,费用都是自备的,国家无需支出很多的费用。所以,一项数额不大的地租,就足够开支政府一切必要的费用了。

    在欧洲古代的君主国中,大多数人民因当时风俗习惯,对于战争都有充分准备。一旦参加战争,依照封建的租地条件,他们自己支付自己的费用,或由领主出资维持,统治者无需增加新的负担。政府其他费用,大都非常有限。司法行政一项,不但毫无所费,而且是收入的来源,这是我们前面说过的。乡下人民于每年收获前后,各提供三日劳动;国内商业上认为必要的一切桥梁、大道及其他土木工程,有这项劳动,就足够营造和维持了。当时统治者的主要费用,似乎就是他自身家庭及宫廷的维持费。他宫廷的官吏,即国家的大官。财政大臣是为统治者收地租的,内务大臣是为他的家庭掌管支出的。治安大臣和警卫大臣管理统治者的马厩。统治者所居的宫室,通常是城郭形式的建筑,与他的其他堡垒基本无异。这堡垒的看守者,就可以被看作是卫戍总督。统治者平时必须出费维持的武官,就只限于这些人。在这种情况下,一项大的地租,通常就可开支政府一切必要的费用了。

    在现代的欧洲文明各国中,全国所有土地,即使管理得有如全部属一个人所有,全部土地所能够提供的地租,恐怕决不会达到各国平时向人民征收的普通收入那么多。例如,英国平常的收入,包括其用作开支必要经营费,支付公债利息,及清偿一部分公债等用途的,每年达一千万镑以上。然而所收土地税,以每镑征四先令计,尚不及二百万镑。这所谓土地税,按照设想,不仅包括由一切土地地租征取的五分之一,而且包括对一切房租,一切资本利息征取的五分之一,免纳此税的资本,只放贷于国家的及用于耕作的部分。这土地税,很大部分是取自房租及资本利息。例如,以每镑征四先令计,伦敦市的土地税,计达十三万三千三百九十九镑六先令七便士;威斯敏斯特市,六万三千零九十二镑一先令六便士;沃特赫尔及圣詹姆斯两宫殿,三万零七百五十四镑六先令三便士。这土地税的一定部分,按照同样规定向王国内大小城市征收的,而几乎全部出自房租及商业资本和借贷资本的利息。总之,英国值五抽一的土地税,既然不到二百万镑,则全部地租、房租、资本(贷给政府及用于耕作的资本除外)的利息收入总额,当然不超过一千万镑,也就是说,不超过英国在平时向人民征收的收入额。英国为征收土地税对各种收入所作的估计,虽说在几个州和几个区,该估计额和实际价值很接近。但就全国平均起来,无疑是和实际价值相差太远。有许多人估计,单单土地地租一项,即不计房租及资本利息,每年总额当有两千万镑。他们这种估计,是非常随便的,我认为估得过高。但是,假若在目前耕作状态下,英国全部土地所提供的地租,未超过两千万镑,那么,土地如果由一人全部所有,而且置于他的代办人、代理人的怠慢、浪费和专横的管理之下,那全地租额,莫说两千万镑的二分之一,恐怕连四分之一也提供不出来。英国今日王室领地所提供的地租,恐怕还不到这个情况下所能提供的数额的四分之一。如果王室领地更加扩大,则其经营方法必定更加恶劣。

    人民由土地获取的收入,不与土地地租成比例,而与土地生产物成比例。除播种的种子外,一国全部土地年生产物,都是由人民每年消费或者用以交换他们所需的其他物品。凡使土地生产物增加到其本来可能增加到的原因,无论是什么,它使人民收入因而减少的程度,总大于它使地主收入减少的程度。英国土地地租,即生产物中属于地主的部分,差不多没有一个地方达到生产物三分之一以上。假使在某种耕作状态下,一年只提供一千万镑地租的土地,如在另一种耕作状态下,一年可提供两千万镑地租,又假使在这两种场合,地租都是相当于生产物的三分之一,那么,地主收入因土地被阻滞在前一耕作状态下所受的损失,只不过一千万镑,而人民收入因此所受的损失要达三千万镑;未计入的,不过播种的种子罢了。一国土地生产物既减少三千万镑,其人口就也要按照这三千万镑减去种子价值后的余额,按照所养各阶级人民的生活方式和费用方式所能维持的人数减少下来。

    在欧洲现代文明国家中,以国有土地地租为公家大部分收入的情况已不复存在了。但统治者拥有广大领地的情况,仍是一切大君主国共有的现象。王室领地大抵都是林地,可是有时在林地走几英里也不一定能找到一棵树木。这种土地的保留,既使国家产物减少,又使国家人口减少。假使各国统治者将私有领地都卖了,所得的货币必很可观。可以之清偿国债,收回担保品,由此所得的收入,较之该地在任何时候给统治者提供的收入恐怕都要多得多。在土地改良,耕种得极好,且其出售时能产生丰厚地租的国家,土地的售价以三十倍年租为准。既未经改良耕植,地租又低的王室领地,其售价当可望相当于四十倍年租,五十倍年租或者六十倍年租。统治者以此大价格,赎回国债担保品,就立即可以享受此担保品所提供的收入。而在数年之内,还会享有其他收入。因为,王室领地一旦变为个人财产,用不了几年,即会好好地改良,好好地耕植。生产物由此增加了,人口亦必随着增加,因为人民的收入和消费必因此增大。人民收入和消费增大,统治者从关税及国产税得到的收入势必随着增加。

    任何文明国家的统治者,由其领地获取的收入,看似对人民个人无损,但实际上社会所支付的代价,比统治者所享有的其他任何同等收入都来得多。所以,为社会全体利益计,不如拍卖王室领地,从而分配给人民,而统治者一向由其领地享有的收入,则由人民提供其他同等收入来代替。

    土地用作公园、林地及散步场所,其目的在供游乐与观赏,不仅不是收入的源泉,而且时常还需出资维护。我看,在大的文明国家中,只有这种土地可属于统治者。

    因此,公共资本和土地,即统治者或国家所特有的两项大收入源泉,既不宜用以支付也不够支付一个文明大国的必要费用,那么,这些费用的大部分,就必须取自各种税收,换言之,人民须拿出自己一部分私人的收入,构成君主和国家的公共收入。

    第二节 论赋税

    本书第一章说过,个人的私人收入,最终来源于三方面,即地租、利润与工资。每种赋税,归根结底,必定是由这三种之一或三种共同支付的。因此,我将尽可能论述以下各点:第一,打算加于地租的税;第二,打算加于利润的税;第三,打算加于工资的税;第四,打算无差别地加于这三项收入的税。由于分别考究此四种赋税,本章第二节要分为四项,其中有三项还得细分为若干小项。我们在后面可以看到,某些开始虽是打算加于某项资源或收入上的赋税,结果却不是由它们来支付,所以非详细讨论不可。

    在讨论各特殊赋税之前,需列举关于一般赋税的四种原则作为前提。这四种原则如下:

    一、每个国家的国民,都必须尽可能地按照各自能力的大小,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缴纳赋税以维持政府。一个大国的人需缴纳的政府费用,正如一个大地产的公共租地者需按照各自在该地产上所受利益的比例,提供它的管理费用一样。所谓赋税的平等或不平等,就看对于这种原则是尊重还是忽视。必须注意,任何赋税,如果结果仅由地租、利润、工资三者之一负担,其他二者不受影响,那必然是不平等的。关于这种不平等,我就在此稍微提一下,不拟多讲,以后,我只讨论某种特别赋税是怎样不平等的以及它所影响的某种私人收入方面。

    二、各国民应当缴纳的赋税,必须是确定的,不得随意变更。缴税的日期、方式及数额,都应当让一切纳税者及其他的人了解得十分清楚明白。如若不然,每个纳税人就多少不免为税吏的权力所左右;税吏会借故加重赋税,或者利用加重赋税来恐吓和索贿。赋税如不确定,即使是不专横不腐化的税吏,也会由此变得专横与腐化,何况他们这类人本来就是不得人心的。据一切国家的经验,确定人民应纳的税额,是非常重要的事情。我相信,赋税即使收得不平等,其害民尚小,但税额如果不确定,其害民甚大。

    三、各种赋税完纳的日期及完纳的方法,应当考虑纳税者的最大便利。房租税和地租税,应在缴纳房租和地租的同时征收,因为这一时期对纳税者最为便利,或者说,他在这一时期最容易拿出钱来。至于对奢侈品一类的消费物品的赋税,最终是要出在消费者身上的。征收的方法,一般都对他极其便利。当他购物时,缴纳少许。每购一次,缴纳一次。购与不购,是他的自由;如果他对这种征税方式感到有困难的话,那只有责备自己了。

    四、一切赋税的征收,需设法使人民所付出的,尽可能等于国家所收入的。如人民所付出的,多于国家所收入的,那是由于以下四种弊端:第一,征收赋税可能使用了大批官吏,这些官吏不但要耗去大部分税收作为薪俸,而且在收税以外还勒索人民,增加人民的负担。第二,它可能妨碍了人民的勤劳,使人民对那些会给许多人提供生计和职业的事业裹足不前,并使本来可利用以举办上述事业的资源,由于要缴纳税款而缩减乃至消灭。第三,对于不幸的逃税未遂者所使用的充公及其他惩罚办法,往往使其倾家荡产,从而社会便失去由使用这部分资本所能获得的利益。不适当的赋税,是逃税的一大诱因。而逃税的惩罚,又势必随着诱因的加强而相应地加重。这样的法律,开始是造成逃税的诱因,然后又用严刑征收逃税,并常常按照诱惑的大小而确定刑罚的轻重,给人民设陷阱,完全违反普通正义原则。第四,税吏的频繁到访及令人讨厌的稽查,常使纳税者遭受极不必要的麻烦、困恼与压迫。这种烦扰严格地讲,虽不是什么金钱上的损失,但无疑是一种损失,因为人人都愿意设法来摆脱这种烦扰。总之,赋税之所以往往困扰人民而又无补于国家收入,总不外乎这四种原因。

    上述原则,道理明显,效用昭著,国家在制定税法时,多少都留意到了,都使尽浑身解数,尽可能地保持税收公平。纳税日期及方法,务求确定并便利于纳税者。此外它们都竭力使人民在正常纳税以外,不再受其他勒索。但下面对于各时代各国家的主要赋税的评述,将表明各国在这方面的努力,并未得到同样的成功。

    加在土地地租上的赋税,其一,可按照某种标准对各地区评定地租的额度,评定之后就不作改变;其二,税额随土地实际地租的变动而变动,随情况的变化而增减。

    比如英国,就是采用前一种方法。英国各地区的土地税,是根据一个恒定不变的标准评定的。这种固定的税,在设立之初,虽说平等,但因各地方耕作上勤惰不齐的缘故,久而久之,必然会流于不平等。英格兰由威廉及玛利第四年法令规定的各州区各教区的土地税,甚至在设定之初,就是极不公平的。因此,这种赋税,就违反上述四原则的第一原则了,所幸它对于其他三条原则,却完全符合。它是十分明确的。纳税的时间就是交租的时间,所以对纳税者是很便利的。虽然在一切场合,地主都是真正纳税者。但税款通常是由佃农垫付的,不过地主在收取地租时,必把它扣还佃农。此外,与其他收入相等的税收比较,这种税征收时使用的官吏是很少的。各地区的税额不随地租增加而增加,所以地主由改良土地而多生出的利润,统治者并不分享。固然,这些改良有时会成为同一地区的其他地主破产的原因,但加重某特定地产租税负担的程度,极其有限,不足以阻碍土地的改良及其正常的生产。由于没有减产的趋势,也就不会有抬高物价的趋势,不会妨害人民的勤劳。地主除了要缴纳赋税外,不会有其他不便。

    英国的地主无疑是由这土地税的恒久不变而得到了利益,但这利益的产生,和赋税本身性质无关,而由若干外部情况决定。

    英国自从评定土地税以来,各地地租业大为繁荣,一切土地地租无不继续增加,而鲜有跌落,因此,按现时地租计算应付的税额,和按旧时评定实付的税额之间,就生出了一个差额,所有的地主,几乎都按这一差额而得了利益。假使情形与此相反,地租因耕作衰退而逐渐低落,那一切地主就几乎都得不到这一差额了。按英国革命以后的情势,土地税的恒久性,有利于地主而不利于统治者;假若情势与此相反,说不定就有利于统治者,而不利于地主了。

    赋税既然以货币征收,土地价值的评估,自然以货币形式表现。自作了此评价以来,银价就十分固定,在重量上和品质上,铸币的法定标准都没有变更。假若像在美洲银矿发现之前两个世纪那样,银价显著上升,则此评价的恒久性将使地主吃大亏。假如像在美洲银矿发现之后一个世纪那样,银价显著跌落,则此评价的恒久性会使统治者的收入大大减少。此外,如货币法定标准变动,同一银量,或被降低为较小的名义价格,或被提高为较大的名义价格,例如,一盎司银,原可铸五先令二便士,现在不照这办法,而用以铸二先令七便士或十先令四便士,那么,在前一种情况下吃亏的是纳税的地主,在后一种情况下吃亏的是收税的统治者。

    因此,在与当时实际情况差不多的情形下,这种评价的恒久性,就不免要使纳税者或国家感到极大的不便。然而,只要时间过长,这种情况就必定会发生。各帝国虽与一切其他人为的事物相同,总有走上末路的一天,但它们却总图谋永生。所以帝国的任何制度,被认为应与帝国本身同样永久,都不但要在某种情况下是方便的,而且在所有情况下都应该是方便的。换言之,制度不应求其适合于过渡的一时的或偶然的情况,而应求其适合于那些必然的而因此是不变的情况。

    法国有一些自称为经济学家的学者,他们认为,土地税应随地租的变动而变动,或依耕作状况的进退步而有所升降。这才是最公平的税。他们主张,一切赋税最终总是落在土地地租上。因此,应该平等地根据最后支付的地租来收税。一切赋税应该尽可能平等地落在支付它们的最后租金上,这无疑是对的。但是,他们这种极微妙的学说,无非立足于形而上的议论上,我不欲过多地与他们辩论。我们只要看以下的论述就可十分明了:何种赋税,最终出自地租;何种赋税,最终出自其他资源。

    在威尼斯境内,一切租给农家的可耕土地,都征收约地租十分之一的税。租约要在公家登记册上登记,这登记册由各地区的税吏保管。倘若土地所有者自耕其地,其地租即由官吏公平估定,然后减去税额五分之一。因此,土地所有者对这种土地所纳的赋税,就不是估定的地租的百分之十,而是百分之八了。

    与英国的土地税比较,这种土地税的确公平得多。但却不是那么确定。税额的评估常常可能给地主带来很大的烦恼,在征收上可能要耗费大得多的费用。

    或许可以设计这样一种管理制度,既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上述的不确定性,又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上述费用。

    比如,责令地主及佃农两方,必须同在公家登记册上登记租约。假若一方有隐匿或伪报,即处以相当的罚金,并将罚金一部分给予告发及证实此情况的人,这样,双方伙同骗取公家收入的弊端,可得到有效的防止。而一切租约的条件,就不难由这登记册得知了。

    有些地主,对于租约的重订,不增地租,只要求若干续租金。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是败家子儿的做法,他们为贪取眼前的现金而舍去价值大得多的将来收入。不用说,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行为都是有损于地主自己的,但也时常损害佃农,而在任何情况下,这都是对国家有害的。因为,佃农常会因此费去很大部分的资本,从而大大减低其耕作土地的能力,使他感到提供续租金而付较低的地租,反比增付较高的地租更加困难。况且土地税为国家最重要的一部分收入,因此,凡降低佃农的耕作能力从而损害土地税收入的事情,都对国家有害。总之,要求续租金,是一种有害的行为。假若对于这种续租金征收比普通地租重得多的赋税,该行为或可受到阻止,所有有关各方,如地主、佃农、统治者乃至全社会,均将受益匪浅。

    上述那种管理制度,一方面也许可以免除由于不确定性而给纳税者带来的压迫与不便;另一方面,在土地的一般经营上,也许又可由此引进一种对全国土地的一般改良及良好耕作的计划或政策。

    土地税随地租的变动而变动,其征收费用,无疑较额定税要多。因为,在这种制度下,不得不在各地多设登记机构,而当地主决定自耕其土地时,就需重新评定该地的地租,而两者都要增加费用。不过,这一切费用,大抵都很轻微,远比征收其他赋税的支出要低,而后者和土地税所提供的收入相比又是相当小的。

    对可变土地税提出反对的最重要的理由是,它可能会阻碍耕地改良。因为,如果统治者不分摊改良的费用,那么地主就不太愿意从事土地的改良。然而,就是这种阻碍,也许能有办法免除。要是在地主进行改良土地之前,允许其会同收税官吏,依照双方共同选择的邻近地主及农夫各若干人的公平裁定,确定土地的实际价值,然后在一定年限内,依此评价征税,使其改良所费能完全得到赔偿,这样他就没有什么不愿改良土地了。这种赋税的主要利益之一,在于使统治者为自身收入的增加,而留心土地的改良。所以,为赔偿地主而规定的上述期限,只应求达到赔偿目的,不应定得太长;如地主享受这利益的时间太长,那就恐怕会大大阻碍统治者的这种注意了。可是,在这种情况下,与其把那期限定得太短,却不如定得略长一些。因为,促进统治者留意农事的刺激虽再大,也不能弥补哪怕是最小的阻碍地主改良土地的动机。统治者的注意,至多只能在极一般的极广泛的考虑上,看怎样做才有利于全国大部分土地的改良。至于地主的注意,则是在具体地详细地考虑,看怎样才能最有利地利用他的每寸土地。总之,统治者应在其权力所及范围内,以种种手段鼓励地主及农夫关注农事,就是说,使他们两者能依自己的判断及自己的方法,追寻自己的利益;让他们能最安全地享受劳动的报酬;并且,在领土内设置最便利最安全的水陆交通设施,使他们所有的生产物有最广泛的市场,同时可以自由无阻地输往其他各国。

    假若这种管理制度,能使土地税不但无碍于土地的改良,而且对土地改良有所促进,那么土地税除了无可避免的纳税义务以外,就不会叫地主感到任何的不便。

    社会状态无论怎样变动,农业无论怎样进步或退步,银价无论怎样变动,铸币标准无论怎样变动,这样一种赋税就算不加任何注意就能自然地很容易地与实际情况相适应。而且在这些变动下,都会显得公平合理。所以。最适当的办法,不是把它定为一种按某种评估来征收的土地税,而是把它定为一种不变的规定,或所谓国家的基本法。

    有的国家,不采用简单明了的土地租约登记法,而不惜多费劳动力,实行全国土地丈量。它们这样做,也许因为怕出租人和承租人会伙同隐蔽租约的实际情况,以骗取公家收入。所谓土地丈量册,似乎就是这种非常准确的丈量的结果。

    在以前普鲁士国王的领土内,征收土地税,都以实际丈量及评价为准,随时丈量,随时变更。依当时的评价,对普通土地所有者,征收其收入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二十五的税,对教士们征收其收入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四十五的税。西里西亚土地的丈量及评价,是依现任国王的命令施行,据说非常精确。按这一评价,属于布勒斯洛主教的土地,征其地租百分之二十五;新旧两教教士的其他收入,则取其百分之五十。条顿骑士团采邑及马尔达骑士团采邑,均收百分之四十。贵族保有地,为百分之三十八点三三,平民保有地,则为百分之三十五点三三。

    按照一般丈量及评价而定的土地税,其开始虽很公平,但实行不多久,就必定变为不公平。为防止这一弊端,政府要不断地耐心地注意国内各农场的状态及其产物的一切变动。普鲁士政府、波希米亚政府、沙廷尼阿政府以及米兰公国政府,实际上都曾非常注意。不过,这种注意很不适于政府的性质,所以很难持久,即使能长久注意下去,久而久之,不但对纳税者无所助益,而且会引起更多的不便。

    据说,在1666年,芒托本税区所征收的税赋,是以极精确的丈量及评价为准的。但到了1727年,这税却变得极为不公平了。为矫正这种弊病,政府没有其他办法,只得对全区征收了一万二千利弗的附加税。这项附加税,虽按规定要加在一切依照旧的估定税额征收贡税的地区,但事实上只加在实际上纳税过少的地方,用以补贴实际上纳税过多的地方。比如现在有两个地区,一个地区按实际情况应征税九百利弗,另一个地区应征税一千一百利弗。而按旧的估定税额,两者均征税一千利弗。在征收附加税后,两者的税额,都定为一千一百利弗。但要纳附加税的,只限于此前纳税少的地区;此前纳税多的地区,则由此附加税给予救济。所以后者所交纳的不过是九百利弗。附加税既完全用以救济旧估定税额上所生的不公平,所以,对政府毫无得失可言。不过,这种救济方法的运用完全是凭税区行政长官的裁夺,所以,在很大程度上是独断专行的。

    不与地租成比例而与土地生产物成比例的赋税

    土地生产物的赋税,实际就是土地地租的赋税。这一赋税,起先虽由农民垫支,结果仍由地主付出。当生产物的一定部分作为赋税付出时,农民必尽其所能计算这一部分逐年的大体价值究竟有多少,于是从他既经同意付给地主的租额中,扣除相当的数目。向教会缴纳的什一税,就是这类赋税。农民交出年产物,而不预先估算其逐年大抵价值,那是不可能的。

    什一税及其他一切类似土地税,表面看似乎十分公平,其实极不公平。在不同情况下,一定部分的生产物,实际上等于不相同部分的地租。极肥沃的土地,往往产有极丰富的生产物;那生产物只需一半,就够偿还农耕资本及其普通利润,另一半,或者另一半的价值,在无什一税的场合,是足够提供地主的地租的。但是,租地者如把生产物之十分之一付了什一税,他就必须要求减少地租五分之一,否则,他的资本及利润,就有一部分没有着落。在这种情况下,地主的地租,就不会是全生产物的一半,而只有十分之四了。至于贫瘠土地,其产量有时是那么少,而费用又那么大,以致农家资本及其普通利润的偿还,需用去全生产物的五分之四。在此情况下,即使不收什一税,地主所得地租,也不能超过全生产物的五分之一。如果农民又把生产物的十分之一付了什一税,他就要从地租减除相等的数额,这样,地主所得,就要减到只相当于全生产物的十分之一了。在肥沃土地上,什一税往往不过每镑五分之一或四先令的税,而在较贫瘠土地上,什一税有时要等于每镑二分之一或十先令的税。

    什一税是加在地租上的极不公平的赋税,因此对于地主改良土地及农夫耕种土地,常常是一大妨碍。教会不支出任何费用,却要分享如此大的利润。这样一来,地主就不会进行那些最重要的花费最大的的各种改良;农民也不肯种植那最有价值大抵也就是最多费用的谷物。欧洲自什一税实施以来,栽培茜草的国家只有荷兰联邦,因为那里是长老教会国家,没有这种恶税,并享有生产这种有用染料的垄断权。最近英格兰亦开始栽培茜草了,这就因为法律规定种茜草地每亩只征抽五先令,以代替什一税。

    亚洲有许多国家,正如欧洲大部分地方的教会一样,其主要收入,都依靠征收土地税,这种土地税不与土地地租成比例而与土地生产物成比例。中国帝王的主要收入,由帝国一切土地生产物的十分之一构成。不过,这所谓十分之一是从宽估计的,据说许多地方还没有超过普通生产物的三十分之一。印度未经东印度公司统治以前,孟加拉回教政府所征土地税,据说约为土地生产物的五分之一。古代埃及的土地税,据说也为五分之一。

    房租税

    房租可以区分为两个部分:其一,或可称为建筑物租金;其二,通常称为地皮租金。

    建筑物租金,是建筑房屋所花费资本的利息或利润。为使建筑业与其他行业立于同一水准,这种建筑物租金,就必须:第一,足够支给建筑业者一种利息,相当于他把资本对确实抵押品贷出所能得到的利息;第二,足够他不断修理房屋,换句话说就是他在一定年限内能收回其建筑房屋所费的资本。因此,各地的建筑物租金,或建筑资本的普通利润,就常受货币的普通利息的支配。在市场利率为百分之四的地方,建筑物的租金,如除去地皮租金后,尚能提供相当于全部建筑费用的百分之六或百分之六点五的收入,那建筑者的利润就算是足够了。在市场利率为百分之五的地方,就也许要提供相当于全部建筑费的百分之七或百分之七点五的建筑者利润,才算是足够的。利润既与利息成比例,如果建筑业的利润,在任何时候超过上述比率过多,则其他行业上的资本,将会有很多移用到建筑业上来,直至这方面的利润降到它正当的水平为止。反之,如果建筑业的利润,在任何时候低于该比率过多,则这方面的资本立即会移用到其他行业上,直至建筑业利润再抬高到原来的水平为止。

    全部房租中,凡超过合理利润的部分,自然归作地皮租金。在地皮所有人与房屋所有人是两个不同的人的情况下,这部分大抵要全数付与前者。这种剩余租金,是住户为房屋所提供的某种真实或想象的利益而付给的代价。在离大都市遥远和可供选择建筑房屋很多的地方,那里的地皮租金,就几乎等于零,或比那地皮用于农业的场合所得不会更多。大都市附近的郊外别墅,其地皮租金有时就昂贵得多。至于特别便利,或周围风景佳美的位置,不待说,那是更加昂贵。在一国首都,尤其是在对房屋有最大需要的特别地段内(不问这需要是为了营业,为了游乐,或只为虚荣和时尚),地皮租金大都是最高的。

    对房租所征的税,如由住户付出,且与各房屋的全部租金成比例,那就至少在相当长时期内不会影响建筑物租金。建筑业者如得不到合理利润,他就会不得已抛弃这一行业,这样一来,不用多久,建筑物的需求提高,他的利润便会恢复原状,而与其他行业的利润保持同一水准。这种税,也不会全然落在地皮租金上。它往往会这样自行区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住户担当,另一部分由地皮所有人支出。

    比方,假定有一个人,断定他每年能出六十镑的房租,又假定,加在房租上由住户支出的房租税为每磅四先令,或全租金的五分之一,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六十镑租金的住宅,就要花费他七十二镑,其中有十二镑,超过了他能担负的额数。这样一来,他将愿意住差一点儿的,或租金为五十镑一年的房屋,这五十镑,再加上必须支付的房租税十镑,恰恰为他断定每年所能负担的六十镑的数额。为了付房租税,他得放弃房租贵十镑的房屋所能提供的另外便利的一部分。我说他得放弃这另外便利的一部分,因为他很少得放弃其全部。有了房租税,他会以五十磅租得一所无税时五十磅所租不到的较好的房屋。因为这种税既把他这个竞争者排除去,对于年租六十镑的房屋,竞争自必减少,对于年租五十镑的房屋,竞争亦必同样减少,以此类推,除了租金减到无可再减,而且会在一定时间因此增加其竞争的房屋外,对于其他一切房屋,竞争都会同样减少,其结果是一切竞争减少的房屋的租金都必会有多少下落。可是,因为减少的任何部分,至少在相当长时期内,不会影响建筑物租金,所以,其全部就必然要落在地皮租金上。因此,房租税最后的支付,一部分落在因为分担此税而不得不放弃其一部分便利的住户头上,另一部分落在因为分担此税而不得不放弃其一部分收入的地皮所有者头上。至于他们两者间,究竟以何等比例分担这最后支付,那也许是不容易断定的。大约在不同情况下,这种分配会极不一样;而且,随着这些不同情况,住户及地皮所有者,会因此税而受到极不相同的影响。

    地租所有者由于此税所可能受到的不平等,完全是由于上述分担上偶然发生的不平等;但住户由于此税所可能受到的不平等,就除了分担上的原因以外,还有其他原因。房租对于全部生活费的比例,随财产的大小程度而不同。大约,财产最多,这种比例最大;财产逐渐减少,这种比例亦逐渐减低;直到财产最少时,这种比例最小。生活必需品是穷人支出的大部分。他们常有获得食物的困难,所以他们收入的大部分,都是花费在食物上。富者则不然。他们主要的收入,大都为生活上的奢侈品及虚饰品而花费掉;而豪华的居室,又最能陈饰他的奢侈品,显示他的虚荣。因此,房租税的负担,一般是以富者为最重。这种不平等,也许不算不合理。富者不但应该按照收入比例为国家提供费用,而且应该多贡献一些,难道可以说这是不合理的吗?

    房租在有些方面,虽与土地地租相似,但在一个方面,却与土地地租完全不同。土地地租的支付,是因为使用了一种有生产力的东西,支付地租的土地,自己产生这种地租。至于房租的付给,却因为使用了一种没有生产力的东西。房屋乃至房屋所占的地皮,都不会生产什么。所以,支付房租的人,必须由其他与房屋绝不相关的收入来源中提取所需的款。只要房租税是落在住户身上,它的来源必与房租本身的来源相同,而必由他们的收入来支付,不管这收入是来自劳动工资、资本利润或土地地租。只要房租税是由住户负担,它就是这样一种税,即不是单独加在哪种收入来源上,而是无区别地加在上述一切收入来源之上,在一切方面都与任何消费品税有同一的性质。就一般而论,恐怕没有哪种费用或消费,比房租更能反映一个人费用的奢俭。对这种特殊消费对象按比例征税,也许所得收入,会较今日欧洲任何其他税收为多。不过,房租税如定得太高,大部分人会竭力避免,以较小房屋为满足,而把大部分费用移转于其他方面。

    采用与确定普通地租所必须采用的方法,对确定房租就容易做到十分正确的地步。无人居住的房屋,自当免税。如果对它征税,那税就要全部落在房屋所有者身上,使他为不给他提供收入也不给他提供便利的东西完税。假设所有者自己居住,其应纳税额,不应当以其建筑费为准,而应按房屋如果要是租给别人所能得到的租金为准。假若依其建筑所费为准,那每镑三先令或四先令的税,再加上其他项税捐,就几乎会把全国的富户大家全部毁掉,并且,我相信,其他一切文明国如果都这样做,也都会得到同一结果。不论是谁,只要他留心考察本国若干富户大家的城中住宅及乡下别墅,他就会发现,如按这些地宅的原始建筑费百分之六点五或百分之七计算,他们的房租,就将近要等于他们地产所收的全部净租。他们所建造的宏壮华丽的住宅,虽积数代的经营,但与其原费相比,却仅有极少的交换价值。

    与房租比较,地租是更妥当的征税对象。对地租征税,是不会抬高房租的。那种税将全由地皮所有者负担。地皮所有者总是以独占者自居,对于地皮的使用,尽可能地要求最大的租金。其所得租金是多是少,取决于竞相争用地皮的人是贫是富,换言之,取决于他们能够出多少来满足其对一块地皮的爱好。在一切国家,争用地皮的有钱人,以在首都为最多,所以首都的地皮常能得到最高的租金。不过,竞争者的财富不会因地皮税而有所增加,所以他们对于使用地皮,亦不愿出更多的租。地皮税是由住户垫支,或是由地皮所有者垫支,无关紧要。住户所必须付纳的税愈多,所愿付的地皮租就愈少。所以地皮税的最后支付,完全要落在地皮所有者身上。无人居住的房屋当然不应该收地皮税。

    在许多场合,地皮租及其他普通土地地租,同为所有者不用亲自劳神费力便可享得的收入。因此,把他这种收入提出一部分充当国家费用,这对于任何产业,都不会有妨害。与未征税以前相比,地皮征税以后,社会土地劳动的年产物,即人民大众的真实财富与收入是不会变样的。这样看来,地皮租及其他普通土地地租,就是最宜于负担特定税收的收入了。

    单在这方面,地皮租甚至比普通土地地租更适合作为特定税的对象。因为在许多场合,普通土地地租至少是部分归因于地主的关注和经营。地租税过重,足以构成一种妨害。地皮租则不然。地皮租就其超过普通土地地租的数目来说,完全是由于统治者的良好治理。它由于保护了全体人民或若干特殊居民的产业,使这些居民能对其房屋所占地皮,支付大大超过其实际价值的租金,或者说,使这些居民能对地皮所有者所偿付的比使用地皮可能遭受的损失更多。对于国家良好治理而存在的资源,课以特别的税,或使其纳税多于其他大部分收入资源以支援国家的费用,那是再合理不过的。

    欧洲各国虽然大都对房租课税,但就我所知,没有一国把地皮租视为另一项税收的对象。税法设计者,对于确定房租中什么部分应归地皮租、什么部分应归建筑物租,也许曾感到几分困难。然而要把它们彼此区分,毕竟不是什么困难。

    在英国,有所谓年土地税,照这种税法,房租税的税率应该是和地租税的税率相同。各不同教区和行政区,征收此税所定的评价,两者的税率常为一样。那在原来已是极不公平,现今依然如此。就全国大体来说,此税课在房租上的,依然比课在地租上的要轻一些。仅有少数几个地区,税率原来很高,而房租又稍稍低落,据说,每镑三先令或四先令的土地税,与实际房租的比例相等。无人居住的房屋,法律虽规定要纳税,而在大多数地区,估税吏特准免除了。这种免除,有时引起某些特定房屋的税率的小变动,但全地区的税率总是一样。房屋建筑修理,租金有增加,房租税却无增加,这就使特定房屋的税率,发生更大的变动。

    在荷兰领土内,所有房屋,不管实际房租多少,也不管有人住着还是空着,一律按其价值,课税百分之二点五。对于无人居住的房屋,即所有者不能由此取得收入的房屋,也勒令纳税,尤其是纳那么重的税,未免苛刻。荷兰的市场利息率,普通不过百分之三,对于房屋的整个价值,课百分之二点五的重税,那在大多数场合,就要达到建筑物租金三分之一以上,或达到全部租金三分之一以上。不过,据以征税的评估,虽极不平等,但大都在房屋的实际价值以下。当房屋再建、增修或扩大时,就要重新评价,其房租税即以此新评价为准。

    英国各时代房屋税的设计者,似乎都有这个想法,即要相当正确地确定各房屋的实际房租是非常困难的。因此,他们规定房屋税时,就根据一些比较明显的事实,即他们认定在大多数场合对房租保有相当比例的事实。

    最初,有所谓炉捐,每炉取两先令。为要确定一房屋中究竟有几个炉,收税吏有挨家挨户调查的必要。这种讨厌的调查,使这种税成为一般人讨厌的对象。所以,革命后不久,即被视为奴隶制度的标志而废除了。

    第二种是对于每住屋课以两先令的税。房屋有十扇窗,增课四先令,有二十窗乃至二十窗以上,增课八先令。此税后来大有改变。凡有窗二十乃至三十以下的房屋,课十先令;有窗三十乃至三十以上的房屋,课二十先令。窗数大抵能从外面计算,无论如何,总不必侵入各私人的内室。因此,关于这种税的调查,就没有炉捐那样惹人讨厌了。

    往后,此税又经废止,而代以窗税。窗税设立后,亦曾有几次变更和增加。到今日(1775年1月)实行的窗税是英格兰每屋三先令,苏格兰每屋一先令以外,另对每个窗户课税。税率是逐渐上升的,在英格兰,由对不到七窗的房屋所课最低两便士的税,升至对有二十五窗乃至二十五窗以上的房屋所课最高两先令的税。

    这各种税惹人反对的地方,主要在于不公平。而其中最坏的,就是它们加在贫民身上的,往往比加在富者身上的,反而要重些。乡间市镇上十镑租金的房屋,有时比伦敦五百镑租金房屋的窗户还要多。不论前者的住户怎么穷而后者的住户怎么富,但窗税既经规定下来,前者就得负担较多的国家费用。因此,这类税就直接违反前述四原则的第一原则了。不过,对于其他三原则,倒还不见得怎样违背。

    窗税乃至其他一切房屋税的自然趋势是减低房租。很显然,一个人纳税愈多,他所能负担的房租就愈少。不过据我所知,英国自窗税施行以来,据统计所有市镇乡村的房屋租金,都多少提高了一些。这是因为各地房屋需求的增加,使房租提高的程度超过了窗税使其减低的程度。这一事实可以证明,国家繁荣程度已经增大,居民收入已经增多。假设没有窗税,房租也许是会提得更高的。

    由资本所产生的收入或利润,自会分成两个部分:其一为支付利息,属于资本所有者;其二为支付利息以后的剩余。

    后一部分利润显然是不能直接课税的对象。那是投资的报酬,并且,在大多数场合,这项报酬是非常微薄的。资本使用者必得有这项报酬,否则,从其本身利益打算,他是不会再做下去的。因此,假如他要按全利润的比例,直接受课税负担,他就不得不提高其利润率,或把这负担转嫁到货币利息上面去,即是少付利息。假若他按照税的比例而抬高其利润率,那么,全税虽或由他垫支,结果还是按照他的投资方法,而由以下两种人民之一付出。假若把他用作农业资本栽种土地,他就只能由保留较大一部分土地生产物或较大一部分土地生产物的价值,而抬高其利润率。他要想这样做得通,唯有扣除地租,这样,此税最后的支付,就落到地主身上了。假若把他用作商业资本或制造业资本,他就只能由抬高货物价格而提高其利润率。在这一场合,此税最后的支付,就要完全落到消费者身上。假若他没有抬高利润率,他就不得不把全税转嫁到利润中分归货币利息的那部分上去。他对于所借资本,只能提供较少利息,那税的全部,就最终由货币利息担当。在他不能以某一方法减轻他自己的负担时,他就只有采用其他方法来补救。

    乍看起来,货币的利息,就好像和土地地租一样,是能够直接课税的对象。正如土地地租一样,货币利息,是完全除了投资危险与困难的报酬后所剩下的纯收入。地租税不能抬高地租,因为偿还农业家资本及其合理利润后所剩下的纯收入,决不能在税后大于税前。同此理由,货币利息税,也不能抬高利息率,因为一国的资本量或货币量,与土地量相同,税前税后,都是一样的。本书第一篇说过:普通利润率,到处都是受可供使用的资本量对于使用的资本量的比例的支配,换言之,到处都是受可供使用的资本量对于必须使用资本来进行的营业量的比例的支配。但资本使用量,或使用资本进行的营业量,决不会因任何利息税而有所增减。如果可供使用的资本不变,那么,普通利润率就必然要保持原状不变。但是,报偿投资者的危险和困难所必要的利润部分,也同样会保持原状不变,因为投资的危险和困难并无改变。因此,残余部分,即属于资本所有者,作为货币利息的部分,也必然要保持原状不变。所以,乍看起来,货币利息就好像和土地地租一样,是能够直接课税的对象。

    然而与地租比较,货币利息是不宜于直接课税的,这有两种的情由。

    第一,个人所有土地的数量与价值不可能是秘密,而且常能准确地确定。但是,一个人所拥有的资本金额,却几乎常是秘密的,很难准确地确定。此外,资本额容易随时发生变动。在一年之中,常常是一月、一日,也常有增减。对于各私人情况的调查,即为求适当课税而调查监视个人的财产变动,乃是非常使人生气的,是任何人都不能忍受的事情。

    第二,土地是不动产,而资本则容易移动。土地所有者,必然是其地产所在国的一个公民。资本所有者则不然,他可以说是一个世界公民,他不一定属于任何一个国家。一国如果为了要课以重税,而多方调查其财产,他就会放弃这个国家,并且会把资本移往任何其他国家,只要那里比较能随意经营事业,或者比较能安逸地享有财富。他移动资本,这资本此前在该国所经营的一切产业,就会随之停止。耕作土地的是资本,使用劳动的是资本。一国税收如有驱逐国内资本的倾向,那么,资本被驱逐出去多少,统治者及社会两方面的收入源泉就要损失多少。资本向外移动,不但资本利润,就是土地地租和劳动工资,亦必因而缩减。

    因此,要对资本收入课税的国家,历来都不采用严厉的调查方法,而往往不得已,以非常宽大的,因而多少有点儿随便的估算方法。采用这种课税方法,其极度的不公平不确定,只可用极低的税率才能抵偿。因为照此做的结果,每个人都会觉得,自己所交的税已远较其实际收入为低,那么邻人所交的税虽比他低一些,他也就没有什么想不通的了。

    英格兰所谓土地税,原来是打算和对资本所课的税采用同一的税率。当土地税率为每镑课四先令,即相当于推定的地租的五分之一时,对于资本,也打算课其推定的利息的五分之一。当现行土地税初行的时候,法定利息率为百分之六,因此,每百镑资本应该课税二十四先令,即六镑的五分之一。自从法定利息率缩减为百分之五,每百镑资本应该只课二十先令。这所谓土地税征收的金额,乃由乡村及主要市镇分摊,其中一大部分是由乡村负担。市镇方面负担的部分,大半是课自房屋,其对市镇上的资本或营业(因为对于投在土地上的资本不打算课税)征税的部分,远在资本或营业的实际价值以下。因此,不论原始估定的税额怎么不公平,以轻微缘故,终没有引起何等纷扰。今日由于全国都比较繁荣,在许多地方,土地、房屋及资本的价值,已增高很多了,然而各教区、各地区对于这一切的课税,却依旧是继续使用那最初估定的税额,所以在现在看来,那种不公平,更无甚关系。加之,各地区的税率久无变动,这样一来,这种税的不确定性,就其课在个人的资本来说,已大大减少了,同时,也变得更不重要了。假若英格兰大部分土地,没有依其实际价值的一半估定税额,那么,英格兰大部分资本,就恐怕没有依其实际价值五十分之一估定税额。在若干市镇中,如威斯敏斯特,全部土地税都是课在房屋上,资本和营业全不征税。但伦敦不是如此。

    无论哪个国家,都会谨慎地回避详查私人情况这类事情的。

    在汉堡,每个居民,对其所有一切财产,都得对政府纳千分之二点五的税。由于汉堡人民的财产主要为资本,所以,这项税实可视为一种资本税。个人缴纳国库的税额,得由自己估定,每年在地方长官面前,把一定数额的货币,缴入国家金库,并宣誓那是他所有财产总额的千分之二点五,但无须宣布其财产额,也不受任何检查。这种税的缴纳,一般是非常忠实的。因为在一个小小的共和国中,那里的人民,都完全信赖长官,都确信赋税是维持国家所必需,并且都相信,所交的税将忠实地为维持国家而使用,这种凭良心的自发的纳税办法,有时是会行得通的,不限于汉堡人民。

    瑞士翁德沃尔德联邦常有暴风及洪水的灾害,所以常有筹集临时费的必要。遇此场合,人民就聚在一起,非常坦白地宣布其财产额数,然后依此课税。在久里奇,根据法律,每有紧急需要,法律即命令各个人应依其收入比例纳税,对于该收入数额,人人负有发誓宣布的义务。据说,当地行政当局,从来没猜疑其同胞市民欺骗他们。在巴西尔,政府的主要收入,都出自出口货物的小额关税。一切市民,都应当宣誓要每三个月缴付按法律应纳的一定税款。一切商人,甚至一切旅店主人,都须亲自登记其在领土内外所卖的货物,每到三个月末尾,就把计算单————在该单下端算出税额————送呈国库官吏。绝没有人疑虑国库收入会因此受到损失。

    对于各市民,加以公开宣誓其财产额的义务,在瑞士各联邦中,似乎不算是一件痛苦的事。但在汉堡,那就是了不得的痛苦了。从事冒险性贸易的商人,无时不害怕要公开其财产实况。据他料想,这十之八九要使他的信用破坏、企业惨败。至于从未从事此类冒险事业的质朴节约的人民,却不会感到他们有隐蔽其财产实情的必要。

    荷兰在故奥伦治公爵就总督职后不久,对于全市人民的财产,课以百分之二或所谓五十便士取一的税。各市民自行估计其财产,以及完税的方法,全与汉堡相同。据一般推想,他们纳税也很诚实。当时人民,对于刚由全面暴动而树立的新政府抱有很大好感,而且这种税,是为了救济国家急需而设的,只征收一次。实在说,要是永久征下去,那就未免太重了。荷兰当时的市场利息率很少超过百分之三,如今对一般资本最高的纯收入,课以百分之二的赋税,即每镑征去十三先令四便士了。人民为担此重税,而不侵蚀其资本的恐怕不多吧。当国家万分危急之秋,人民基于爱国热忱,可能大大努力一下,放弃其一部分资本。但他们决不能长久这样做下去。假设长此做下去,这种税不久便会毁坏人民,使他们完全无力支持国家。

    英格兰依土地税法案所课的资本税,虽与资本额成比例,但并不打算减少或分去资本的任何部分,而只打算按照土地地租税的比例,收与货币利息相等的税。所以,当地租税是每镑四先令时,货币利息税,亦是每镑四先令。汉堡所课的税,以及翁德沃尔德和久里奇所课更轻微的税,也同样打算以资本的利息或纯收入为对象,而不是以资本为对象。至于荷兰,其课税对象则为资本。

    特定营业利润税

    有些国家,对于资本利润,课有特别税,这资本有时是用在特殊商业部门的,有时是用在农业上的。

    在英格兰,对于小贩商人及行商所课的税,对于出租马车及轿子所课的税,以及酒店主为得到麦酒、火酒零售执照所纳的税,都属于前一类税。在最近战争中,曾经提议对店铺方面课同类的税。战争发动起来了,有人说战争保护了本国商业,由此获利的商人,自应担负战争费用。

    不过,对于特殊商业部门资本所课的税,最终都不是由商人(他在一切场合,必须有合理的利润,并且,在商业自由竞争的地方,他的所得也很少能超过这一合理利润)负担,而是由消费者负担。消费者必然要在买东西的价格上,支付商人垫付的税额。而在大多数场合,商人还会把价格提高若干。

    当这种税与商人的营业成比例时,最终总是由消费者付出,于商人无所谓压迫。但当它不是与商人营业成比例,而同样课于一切商人时,虽最终亦是出自消费者,却对大商人有利,对小商人多少形成一些压迫。对于每辆出租的马车,一周课税五先令,对于每乘出租轿子,一周课税十先令,在这种税是由轿子的所有人分别垫付的范围内,那就恰恰和他们各自的营业范围成比例。照这样税法,它既不有利于大商人,也不压迫小商人。领麦酒贩卖执照所纳的税,每年二十先令;领火酒贩卖执照所纳的税,每年四十先令;领葡萄酒贩卖执照所纳的税,每年八十先令,这种税制,对于零卖酒店,通通一律看待,大营业者必然要获得若干利益,小营业者必然要受到若干压迫。前者要在货物价格上取得其垫付税款,一定比后者容易。不过,因为这税率轻微,虽不公平,亦不太重要,并且,在许多人看来,小麦酒店到处林立,予以小小房租,亦无不当。课于店铺的税,本来打算大小店铺多寡一律,而实际上也只得如此,无其他办法。这种税要想相当正确地按各店铺的营业范围比例课征,那除了采用自由国家人民绝难忍受的调查外,再也无法进行。这种税如课得很重,将成为小商人的重大压迫,并使全部零售业归于大商人手中。小商人的竞争既不存在,大商人即将享受营业上的垄断。如其他独占者相同,他们立即会联合起来,把利润大大抬高到纳税所需的限度以上。这样一来,店铺税的最后支付,就不是由店铺主担当,而是由消费者担当;消费者且还要为店主的利润,再付一大笔钱。因此之故,就把这种税的设计,抛在一边,而代以1759年所设的补助税。

    当一种税加在特定商业部门的利润上时,商人们都会留意,使上市的货物量,不至于太超过他们能卖得足够偿还所垫付的税的价格的数量。他们有的由营业上撤回一部分资本,使市场上的供给,较之前减少,于是货物的价格上涨,那种税最后的支付,就落在消费者身上了。但是,当一种税课在农业资本利润上时,农民如果由那种用途撤回一部分资本,一定没有利益可言。农民占有一定量的土地,对土地支付地租,要求土地耕作适宜,那么一定的资本是必要的。如果他把这必要的资本撤回一部分,他更不会有能力支付地租或赋税。为了要付税,他的利益,决不是在于减少农作物产量,也决不是在于减少市上农作物供给量。因此,这种税决不会使他抬高其产物的价格,把税转嫁给消费者,以补偿所付的税。不过,农民也如一切其他营业者一样,须得有合理的利润,否则他就会放弃他这种职业。在他有了这种负担以后,他只有对地主少付地租,才能得到合理的利润。他必须缴纳的赋税愈多,假如这种税课在租约未满期以前,那就无疑会使农民陷于困难,甚或陷于破产。可是,重订租约时,这赋税就一定要转嫁于地主。

    北美南部各州及西印度群岛,有所谓人头税,即对每个黑奴所课的税。恰当地说,这税就是加在农业资本利润上的一种赋税。因为耕作者大部分都是农民兼地主,所以这种税的最后支付,就由他们以地主的资格负担了。

    对于农业使用的农奴,每人课以若干的税,以前全欧洲似乎都曾执行过,迄今俄罗斯帝国仍有这种税。也许是因为这个缘故吧,人们对于各种人头税,常视为奴隶的象征。但是,对于纳税者,一切的税,不仅不是奴隶的象征,反而是自由的象征。一个人纳了税,虽然表示他隶属于政府,但他既有若干纳税的财产,他本身就不是主人的财产了。加在奴隶身上的人头税和加在自由人身上的人头税是截然不同的。后者是由被征税的人自行支付,前者则是由其他不同阶级的人支付。后者完全是任意抽征的,或完全是不公平的,而在大多数场合,既是任意抽征又是不公平的。至于前者,在若干方面,虽是不公平的,因为不同的奴隶有不同的价值,但无论就哪方面来说都不是任意抽征的。主人知道他的奴隶人数,就必然知道他应当纳多少税。不过,这种不同的税,因为使用同一名称,所以常被人视为同一性质。

    荷兰对于男女仆役所课的税,不是加在资本上的,而是加在开支上的,因此,就有类似加在消费品上的一种消费税。英国最近对于每个男仆课税二十一先令,与荷兰的仆役税相同。此税的负担,以中等阶级为最重。每年收入百镑者,或要雇用一个男仆,每年收入万镑者,却不会雇用五十个男仆。至于贫民,那是不会受影响的。

    课在特定营业上的资本的利润税,绝不会影响货币利息。一个人放债,绝不会对资本用于有税用途的人,收取低于向资本用于无税用途的人所收的利息。一国政府,如企图按比较正确的比例,对各种用途的资本的收入一律课税,那在许多场合,这税就会落在货币利息上。法兰西的二十分之一即二十便士取一的税,与英格兰所谓土地税相同,同样以土地、房屋及资本的收入为对象。其对资本所课的税,虽不怎样严峻,但与英格兰土地税课在资本方面的比较,却要正确多了。在许多场合,它完全落在货币利息上面。在法兰西,人们往往把钱投资于所谓年金契约,这就是一种永久年金,债务者若能偿还原借金额,即可随时偿却,但债权者却除了特殊情况,不能赎回。这种二十取一的税,虽对这一切年金课征,但似乎没有提高这年金率。

    加在土地、房屋、资财上的资本价值的税

    当财产为同一个人所拥有时,对于这财产所课的税,无论如何恒久,其用意绝不是减少或取去其财产的任何部分的资本价值,而只是取去该财产的收入的一部分。但当财产易主,由死者转到生者或由一个生者转到另一个生者时,就往往对这财产课以这种性质的税,使得必然要取去资本价值的某一部分。

    由死者传给生者的一切财产,以及由生者过渡到另一个生者的不动产如土地、房屋,其转移在性质上,总是公开的,众所周知的,不能长久隐瞒的,所以对这种情况是可以直接征税的。至于生者彼此间在借贷关系上发生的资本或动产的转移,却常是秘密的,并可以长久保密。对于这秘密转移,直接征税不容易做到,所以采用两种间接方法:第一,规定债务契券,必须写在曾付一定额印花税的用纸或羊皮纸上,否则不发生效力;第二,规定此类相互接受行为,必须在一个公开或秘密的簿册上登记,并征收一定的注册税,否则同样不发生效力。对于容易直接课税的财产转移,即对各种财产由死者转移给生者的有关证件,及对不动产由一个生者转移给另一个生者的有关证件,也常常征上述印花税和注册税。

    罗马古代由奥古斯都设定的二十便士取一的遗产税,即是对财产由死者转移给生者所课的税。关于此税,迪昂·卡西阿斯曾有详细的记述。据他所说,这种税,虽课于因死亡而发生的一切继承、遗赠和赠与行为,但受惠者如是最亲的亲属或穷人,则概予豁免。

    荷兰对于继承所课的税,与此为同一种类。凡旁系继承,则依亲疏的程度,对其继承的全部价值课以百分之五乃至百分之三十的税。对旁系的遗赠,亦同此税法。夫妻遗赠,不论夫赠给妻或妻赠给夫,都取税十五分之一。直系继承,前辈对后辈的悲惨继承,则仅收取二十分之一。直接继承,如是长辈传与后辈的继承,不收税。父亲之死,对其生前同住的子女,很少有增加其收入,而且往往会大大减少其收入。父亲死了,他的劳动力,他在世所享有的官职,或某些终身年金,都要损失去的,如果再由课税取去其一部分遗产而加重这一损失,那就未免近于残酷和压迫。但对于罗马法所谓解放过了的子女,苏格兰法上所谓分过家了的子女,即已经分有财产,成有家室,不仰仗父亲,而另有独立财源的子女,情况则或有不同。父亲的财产留下一分,他们的财产就会实际增加一分。所以,对这财产所课的继承税,不会比一切其他类似的税,惹起更多的不便。

    封建法使得死者遗给生者和生者让给生者的土地转移,通通有税。在以前,欧洲各国均把此税收作为其国王主要收入之一。

    直接封臣的继承人,在继承采邑时,必须付一定税额,大概为一年的地租。假若继承人尚未成年,在他未成年期间,此采邑的全部地租都归国王,国王除扶养此未成年者及交付寡妇应得的部分的亡夫遗产(如果这采邑有应享遗产的寡妇)外,没有任何负担。继承人成年时,他还得对国王支付一种交待税,此税大概也等于一年的地租。就目前而论,未成年如为长期,往往可以解除大地产上的一切债项,而恢复其家族已往的繁荣。但在当时,不能有此结果。那时普遍的结果,不是债务的解除,而是土地的荒芜。

    根据封建法,采邑保有者,如果不得到领主的同意,就不能转让地产,领主在给予同意时大抵要索取一笔金钱。起初,这笔钱的数额是随意指定的,后来,许多国家都把这项规定为土地价格中的一定部分。有的国家,其他封建惯例虽然大部分废止了,但土地让渡税却依然存在着,并且作为统治者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在伯尔尼联邦,这种税的税率极高:土地为贵族保有的,占其价格六分之一;为平民保有的,占其价格十分之一。在卢塞恩联邦,土地变卖税,只限于一定地区,并不普遍。但是,一个人如果为了迁居异地而变卖土地,则需对卖价抽税十分之一。此外,在其他许多国家,有的对一切土地的变卖课税,有的则对依一定保地条件而保有的土地的变卖课税,这些税都或多或少构成统治者的一项重要收入。

    上述交易可以印花税形式或注册税形式,间接对其课税,而此等税,可与转移物的价值成比例,也可不与转移物的价值成比例。

    英国的印花税,不是按照转移的财产的价值(最高金额的借据,只须贴十八便士或三十便士的印花),而是按照契据的性质规定其税额的。最重的印花税,为每张纸或羊皮纸贴六镑印花。这种高税,大抵以国王敕许证书及某些法律手续为对象,不管转移物的价值是多少。英国对于契约或文件的注册不收税,只有管理此册据官吏的手续费罢了。此手续费亦很少超过对该管理者的劳动的合理报酬的数额。至于统治者,并未由此取得分文。

    在荷兰,印花税和注册税同时并行。此等税的征收,在若干场合,是按照转移财产的价值的比例,而在其他场合,又没有按照这种比例。一切遗嘱,都需用印花纸书写,该纸的价格,与所处理的财产成比例,因此,印花纸的种类,就有由三便士或三斯泰弗一张,至三百佛洛林(即二十七镑十先令)一张的。假若所用印花纸,其价格低于其应当使用的印花纸的价格,继承财产就全部没收。这项税是对继承所课的其他税以外的税。除汇票及其他若干商用票据外,所有一切票据、借据等,都应完纳印花税。但此税不依转移物价值比例而增高。一切房屋、土地的变卖,以及一切房屋、土地的抵押契据,都须注册,而在注册时,并对国家纳变卖品或抵押品价格百分之二点五的税。载重二百吨以上之船舶,不问其有无甲板,变卖时也要完纳此税。这大概是把船舶看作水上的房屋吧。依法庭命令而变卖的动产,亦同样缴纳印花税百分之二点五。

    法兰西亦是印花税和注册税同时并行。前者被视为国内消费税的一部分。实施此税的各州,都由国内消费税征收人员征收。后者则视为国王收入的一部分,由其他官吏征收。

    这种由印花及注册课税的方法是非常晚的发明物,但不到一百年,印花税已几乎遍行于欧洲了,注册税也非常普遍。一个政府,向其他政府学习技术,其最快学会的,莫过于向人民口袋里掏钱的技术了。

    对财产由死者转移到生者所课的税,最终地和直接地都要落在接受此财产者的身上。对土地变卖所课的税,却要完全落在卖者身上。卖者变卖土地,往往是迫于非卖不可,所以必须接受他所能得到的价格。至于买者,则没有非买不可的需要,所以,他只肯出他所愿出的价格。买者把土地所费的价格和赋税放在一起考虑,必须支付的赋税愈多,愿意出的价格就愈少。因此,这种税,常是由那些经济困难的人负担,所以一定是残酷的、压迫的。对变卖新房屋所课的税,在不卖地皮的场合,大抵是出自买者方面,因为建筑家总得获取利润,没有利润,一定会放弃这种职业。如果税由他垫支了,买者总得偿还他。对变卖房屋所课的税,一般由卖者负担,其理由与变卖土地相同。既然要卖,自然是因为有卖的必要或因为卖了对他方便些。每年卖出的新房数量,多多少少受需要的支配。如果需要不能给建筑家带来利润,他就不会继续从事建筑。至于每年出卖的旧房屋数,却是受偶发事故的支配,这些事故,大概与需要没有关系。一个商业城市上如果有两三件大破产事故发生,就会有许多房屋要出卖,并且都会以能够得到的价格出卖。对变卖地皮所课的税,亦由卖者负担,其理由与变卖土地同。借贷字据契约的印花税及注册税,全部出自求借者,而事实上也常是由他支出。诉讼事件所课的印花税及注册税,由诉讼者负担。无论就原告或被告来说,这种税都不免减少争讼对象的资本价值。为争得某财产所费愈多,到手后的纯价值一定愈少。

    各种财产转移税,如果会减少财产的资本价值,必会减少用以维持生产性劳动的资源。人民的资本,总只用以维持生产性劳动者,统治者的收入,则多半是用以维持非生产性劳动者。这种税是牺牲人民的资本来增益国君收入,所以多少总是不经济的。

    况且,这种税的征收,即使按照转移物的价值的比例,也还是不公平的。因为相等价值的财产未必都做同样次数的转移。至于不按照价值的比例征收,像大部分印花税及注册税,那就更不平等了。不过,这种税在任何场合都是明显确定的,而不是任意决定的。虽然有时不免加在无力负担的人身上,但支付期间大概总是便于纳税者。到了支付的日期,一般都会有钱来付税。此外,这种税的征收,费用极少。除纳税本身无可避免的不便外,它一般不至增加纳税者以任何其他的不便。

    在法国,人们对印花税不曾有什么怨言,但对注册税,却怨言四起。它使租税包收人手下的人员有借口大事勒索的机会,而勒索又大抵是任意的、不确定的。反对法国现行财政制度的刊物,大半都是以这种注册税弊害为主题。不过,不确定似乎还不是这种赋税的内在性质。如果群众的抱怨确有理由,那弊害倒不是由此税的性质引起的,而是课税敕令或法规措辞有欠精确和明了。

    抵押登记以及一切不动产权利的注册,因其给予债权者及买入者双方很大的保障,所以极有利于大众。至于其他大部分契约的注册,既对大众无何等利益,又往往对个人不便,而且危险。一般认为应保守秘密的登记簿根本就不应存在。个人的信用的安全,不应当信赖下级税官的正直与良心那样薄弱的保障。但是,在注册手续费成了统治者收入源泉的时候,则应注册的契约固须注册,不应注册的契约亦须注册,于是通常无限制地增设注册机关。法国有种种秘密的注册簿。这种弊害,虽或不是此税的必然结果,但我们总得承认,那是此税非常自然的结果。

    英国课加在纸牌、骰子、报纸乃至定期印刷物等的印花税,恰当地说,都是消费税;这些税最后的支付,是由使用或消费这些物品的人负担。麦酒、葡萄酒及火酒零卖执照所课的税,虽原要加在这些零卖者的利润上,但结果同样由消费者负担。像这类税,虽然也是称为印花税,虽然和上述财产转移印花税一样,由同一收税人员用同一方法征收,但其性质完全不同,且由完全不同的资源担负。

    我曾在本书第一章努力表明,低级劳动者的工资,到处都受两种不同情况的支配,即劳动的需要和食物的普通或平均价格。劳动的需要,是增加呢,不增不减呢,还是减退呢,换言之,是要求人口增加呢,不增不减呢,还是减退呢,这支配着劳动者的生活资料,并决定那种生活资料是丰裕、是一般或是短少到什么程度。食物的普通或平均价格决定必须付给劳动者若干货币,使得他们每年能购买这丰裕或一般或少量的生活资料。当劳动需要及食物价格没有变动时,对劳动工资直接课税的唯一结果,就是把工资数目提高到稍稍超过这一税额以上。比如,假定有一个特定地方,那里的劳动需要及食物价格,使劳动普通工资为十先令一周。又假定,对工资所课的税,为五分之一,即每镑取四先令。假若劳动需要及食物价格保持原状,劳动者仍必须在那个地方获得那每周十先令所能购得的生活资料,换言之,必须在付过了工资税之后,还有每周十先令的可自由支配的工资。但是,为了使课税后,还让劳动者有这个工资额,那么,这地方的劳动价格,就得马上提高,不但要提高到十二先令,而且要提高到十二先令六便士。这就是说,为了使他能够支付五分取一之税,他的工资就必须立即提高,不但要提高五分之一,而且要提高四分之一。不论工资税率如何,在一切场合,工资不但会按照税率的比例增高,而且还会按照稍高些的比例增高。比方,此税率如为十分之一,劳动工资不久就会升涨八分之一,而不止十分之一。

    对劳动工资直接所课的税,虽可能由劳动者付出,但严格地说,就连由他垫支也说不上;至少,在课税后劳动需要及食物价格仍保持课税前的原状的场合是如此。在这一场合,不但工资税,还有超过此税额的若干款项,其实都是直接由雇他的人垫支的。至于其最后的支付,则在各种不同的场合,由各种不同的人负担。制造业劳动工资由课税而提高的数额,垫支者为制造业主。制造业主是有权利而且是不得不把那垫支额以及因此应得的利润,转嫁到货物价格上的。因此,工资提高额及利润增加额,最终都是归消费者支付。乡村劳动工资由课税而提高的数额,垫支者为农场主。农场主为了维持以前相同的劳动人数,势必使用较大的资本。为了收回这较大资本及其普通利润,他须留下较大一部分的土地生产物,或较大一部分土地生产物的价值。其结果,他对地主就要少付地租。所以,劳动工资提高额及利润增加额,都要由地主负担。总之,在一切场合,对劳动工资直接课税,比之征收一种与该税收入数额相等的税,即适当地一部分课于地租,一部分课于消费品的税,必会使地租发生更大的缩减,必会使制造品价格发生更大的上涨。

    如果对工资直接所课的税,不曾使工资相应地增高,那就是因为一般劳动需要因此发生了大大的减少。农业的衰退,贫民就业的减少,一国土地劳动年产物的减少,大概都是这种税的结果。不过,因有此税,劳动价格总一定会比在没有此税的场合依照需要的实际状况所会有的劳动价格高一些,并且,这上涨的价格,以及垫支此价格者的额外利润,最终总是由地主和消费者来负担。

    对乡村劳动工资所课的税,并不会按照此税的比例而提高土地原生产物的价格,其理由,和农业家利润税不会按该说的比例而提高该价格一样。

    这种税虽不合理,虽很有害,但有许多国家在实行。法国对乡村劳动者及日工的劳动所课的那部分的贡税,严格地说,即属这种税。这些劳动者的工资,乃依他们居住地的普通工资率计算,并且,为使他们尽可能少地受格外负担,每年所得,只按不超过二百日的工资估计。每人的税,依各年度的情形而每年不同,此等情形的评定,取决于州长委派协助他的收税员或委员。波希米亚于1748年开始变革财政制度的结果,对手工业者的劳动,课征一种非常重的税。这些手工业者,被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级,年税一百佛洛林,每佛洛林按一先令十便士半换算,计达九镑七先令六便士;第二级,年税七十佛洛林;第三级,年税五十佛洛林;第四级,其中包括乡村手工业者及城市最低级手工业者,年税二十五佛洛林。

    我在本书第一章说过:优秀艺术家及自由职业者的报酬,必然对于比较低级的职业,保有一定的比例。因此,对这种报酬课税的唯一结果,就是使该报酬按略高于该税比例的比例而提高。假若报酬没像这样提高,那优秀的艺术及自由职业,就不再与其他职业立于同一的地位,于是,从事这些职业的人将大为减少,使其不久又重新回复到原先的地位。

    政府官吏的报酬,因为不像普通职业的报酬那样受自由竞争的影响,所以,并不总是对这一职业的性质所要求的报酬保持适当的比例。在大多数国家,这种报酬,大都高于该职业性质所要求的限度。掌理国政者,对于自身乃至其直接从属者,大概都倾向于给予超过充分限度以上的报酬。因此,在大多数场合,官吏的报酬,是可以课税的。加之,任官职的人,尤其是任报酬较大的官职的人,在各国都为一般嫉妒的对象。对他们的报酬课税,即使较他种收入所税再高,也一定大快人心。比如,在英格兰,当各种其他收入被认为依照土地税法是每镑征四先令时,对于每年薪俸在百镑以上的官吏的薪俸,除皇室新成家者的年金海陆军官的薪俸,以及其他被人羡慕的若干官薪外,每镑实征五先令六便士,曾极得人心。英格兰没对劳动工资抽收其他直接税。

    原打算无区别地加于各种收入上的税,即是人头税和消费品税。这种税,必须不分彼此地从纳税者各种收入中支付,不管那收入是来自土地地租、资本利润或劳动工资。

    人头税

    人头税,如企图按照各纳税者的财富或收入比例征收,那就要完全成为任意的了。一个人财富的状态,日有不同。不加以很难堪的调查,至少,每年不新定一次,那就只有全凭推测。因此,在大多数场合,他的税额的评定,必然要依估税员一时的好意恶意为转移,必然会成为完全是任意的不确定的。

    人头税,如不按照每个纳税人的推定的财富比例征收,而按照每个纳税人的身份征收,那就要完全成为不公平的。同一身份的人,其富裕程度,常不一样。

    因此,这类税,如企图使其公平,就要完全成为任意的不确定的;如企图使其确定而不流于任意,就要完全成为不公平的。不论税率为重为轻,不确定总是不满的大原因。在轻税,人们或可容忍很大的不公平;在重税,一点儿的不公平,都是难堪的。

    在威廉三世治世的时候,英格兰曾实行过种种人头税。大部分纳税者的税额,都是依其身份而定。身份的等差,有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士族、绅士及贵族长子、末子等。一切行商坐贾,有财富在三百镑以上,换句话说,商贾中小康的,同样课税,至于三百镑以上的财富大小不同程度如何,在所不计。在考虑他们的税额时,考虑身份甚于考虑财富。有些人的人头税,起初是按照他们推定的财富课税,往后,则改按照其身份课税。法律家、辩护人、代诉人,起初是按其收入课人头税每镑三先令,往后,改为按绅士的身份课税。在课税的过程中,曾发觉所课的税,如不过重,相当程度的不公平,倒还没有什么;一不确定,人就不能忍受了。

    法国由本世纪初推行的人头税,现仍在继续施行。人民中的最高阶级,所课税率不变;最低阶级,则依其推定的财富程度而每年各不同。宫廷的官吏,高等法院的裁判官及其他官吏、军队的士官等,都以第一种方法课税。各州的较低阶级人民,则以第二种方法课税。法国的达官显贵,对于对他们有影响的税,如不过重,即使很不公平,一般也肯接受;但州长任意估定税额的作风,他们则丝毫不能忍受。在那个国家,下层阶级人民,对于其长上认为适当而给予他们的待遇,都是忍耐地承受下去的。

    英国的各种人头税,从未收足其所期望的金额,即从未收足征收如能做到精密应可收到的金额。反之,法兰西的人头税,却老是收足其所期望的金额。英国政府是温和的,当它对各阶级人民课征人头税时,每以税得的金额为满足;不能完纳的人,不愿完纳的人(这种人很多),或者因法律宽大,未强制其完纳的人,虽使国家蒙受损失,亦不要求其补偿。法国政府则是比较严酷的,它对每个课税区,课以一定的金额,这一金额,州长必竭尽所能收足。假若某州诉说所课税太高,可在次年的估定税额上,按照前年度多纳的比例予以扣减,但本年度估定多少,还是必须缴纳的。州长为了确能收足本税区的税额,有权把这一税额估定得比应收足的额大一些;这样,由纳税人破产或无力完纳而受到的损失,就可以从其余的人的格外负担来取偿。这种格外课税的决定,至1756年止,还是一任州长裁决。但在这一年,枢密院把这种权力,握在自己掌中。据见闻广博的法国赋税记录者观察,各州的人头税,由贵族及享有不纳贡税特权者负担的比例最轻。最大部分,乃课在负担贡税者身上。其办法是依他们所付贡税的多寡,每镑课以一定金额的人头税。

    课加在低级人民身上的人头税,就是一种对劳动工资的直接税,征收这种税具有种种不便。

    征收人头税,所费有限。如果严格厉行,就会于国家提供一项极确定的收入。就因为这个缘故,在那些不把低层人民的安逸、舒适及安全放在眼中的国家,人头税极其普通。不过,普通一大帝国由此取得的,往往不过是公共收入的一小部分;况且,这种税所曾提供过的最大金额,也往往可由其他对人民便利得多的方法征得。

    消费品税

    不论采用哪种人头税,想按照人民收入比例征收,都不可能;这种不可能,就引起了消费品税的发明。国家不知道如何直接地有比例地对人民的收入课税,就努力间接地对他们的费用课税。这种费用,在大多数场合,与他们的收入保持一定比例。对他们的费用课税,就是把税加在由那费用所支出的消费品上。

    消费品既指必需品,也包括奢侈品。

    我所说的必需品,不但是维持生活上必不可少的商品,而且需要按照一国的习俗。少了这种商品,富人固不待说,就是最低阶级的人民,亦会觉得有伤体面。例如,严格来说,麻衬衫并不算是生活上必要的。据我推想,希腊人、罗马人虽然没有亚麻,他们还是生活得非常舒服。但是现在,在欧洲大多数地方,哪怕一个日工,没有穿上麻衬衫,亦是羞于走到人面前去的。没有衬衫,在想象上是表示他穷到了丢脸的程度,并且,一个人没有做极端的坏事,是不会那样穷的。同样的,习俗使皮鞋成为英格兰的生活的必需品。哪怕最穷的体面男人或女人,没穿皮鞋也是不肯出去献丑的。在苏格兰,对于最下层阶级的男子,虽然在习俗上皮鞋是生活的必需品,但对同阶级的女子却不然,她们赤脚是没什么不体面的。在法国,无论男女,皮鞋都不是生活必需品。法国最下层阶级的男女,可穿着木屐或打着赤脚,走在人前,而无伤体面。所以,在必需品中,我的解释,不但包括那些大自然使其成为最低阶级人民所必需的物品,而且包括那些有关面子的习俗,使其成为最低阶级人民所必需的物品。此外,一切其他物品,我叫作奢侈品。不过,称之为奢侈品,并不是对其适度的使用有所非难。比如,在英国,啤酒、麦酒,甚至在葡萄酒产国,葡萄酒,我都叫作奢侈品。不论哪一阶级的人,他如完全禁绝这类饮料,决不致受人非难。因为,大自然没有使这类饮料成为维持生活的必需品,而各地风习,亦未使其成为少了它便是有失面子的必需品。

    由于各地的劳动工资部分受劳动需要的支配,部分受生活必需品的平均价格的支配。所以,如果提高平均价格,就会提高工资,以使劳动者仍有能力来购买那些依照当时劳动需要情况应有的各种必需品,不管那时候劳动需要的情况是怎样————增加、不增不减或是减少。对这些必需品所课的税,必然会使其价格提高,并且要略高于那税额,因为垫支此税的商人,必定要收回这项垫支,外加由此应得的利润。因此,这种必需品税,必定使劳动工资按照必需品价格上涨的比例而提高。

    这样一来,对生活必需品课税和对劳动工资直接课税所产生的影响恰恰相同。劳动者虽由自己手中支出此税,但至少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他甚至连垫支也说不上。这种税最终总是通过增加的工资而由其直接雇主垫还给他。如果雇主是制造业者,他将把这增加的工资,连同一定的增加利润,转嫁到货物的价格上,所以,这种税增加利润的支付将由消费者负担;如果雇主是农业者,这种税则将由地主负担。

    对所谓的奢侈品课税,甚至对贫穷者奢侈品课税,则又当别论,课税品的价格上升,并不一定会让劳动工资增高。例如,香烟虽同为富者贫者的奢侈品,但对这奢侈品课税,不致提高劳动工资。香烟税在英格兰达原价三倍,在法国达原价十五倍,税率虽如此高,但劳动工资似不曾因此受到影响。茶及砂糖,在英格兰,在荷兰,已成为最低阶级人民的奢侈品了;巧克力糖,在西班牙亦然。对此等奢侈品课税,与对香烟课税同,也没有影响工资。对各种酒类所课的税,并无人设想其对劳动工资有何影响。浓啤酒每桶征附加税三先令,以致黑麦酒价格陡增,然而伦敦普通工人的工资,并未因此提高。在此附加税未课以前,他们每日工资,约为十八便士、二十便士,而现在所得,亦没有加多。

    这类商品的高价,不一定会减少下等阶级人民养育家庭的能力。对于朴实勤劳的贫民来说,对这些商品课税,其作用有如取缔奢侈的法令,这种课税会使他们俭用或完全克制不用那些他们不能轻易买得起的奢侈品。由于这种强制节约的结果,他们养家的能力非但不因此税而减,反而往往会因此税而增。一般来说,养活大家庭以及供给有用劳动的需要的,主要都是这些朴实勤劳的贫民。当然,贫民并不都是朴实勤劳的,那些放肆的胡行的,在奢侈品价格上升以后,依然会像以前一样使用。但像这样胡行的人,能养育大家庭的少;他们的儿童,大概都因为照料不周处理不善及食物缺乏与不卫生而夭亡了。即使孩子能忍受双亲加于他们的痛苦活下去,双亲不当的行为通常也会败坏孩子的德行。这些孩子长大了,不但不能以勤劳贡献社会,反而会成为社会伤风败俗的害物。所以,奢侈品价格的上升,虽然不免会增加这种放纵家庭的困苦,不免多少降低其养家的能力,但并不会大大减少一国有用的人口。

    必需品的平均价格,不论上涨多少,如果劳动工资不相应地增加起来,必然会多少降低贫民养家的能力,从而降低其供给有用劳动需要的能力,不管这种需要的情况如何,是增加,是不增不减,还是减少。

    对奢侈品课税,除这一商品本身的价格外,其他任何商品的价格,都不会因此增高。对必需品课税,因其提高劳动工资,必然会提高一切制造品的价格,从而减少它们贩卖与消费的范围。奢侈品税,最终是由课税品的消费者无所取偿地支付的,它不分彼此地落在土地地租、资本利润及劳动工资等收入上。必需品税,在它影响贫民的限度内,最终有一部分是由地主以减少地租的方式支付的,另一部分则是由富有的消费者、地主或其他的人支付的,而且他们往往需要另付一个相当大的额外数额。为生活所必需,而且是为贫民消费的制造品,例如,粗制毛织物等,其价格的上涨,必然要由提高工资来使贫民得到补偿。中等及上等阶级的人民,如果真能了解他们自身的利益,他们就应该一致反对生活必需品税,反对劳动工资直接税。因为这两者最后全都要落在他们身上,而且总还附加一个相当大的额外负担。尤其是地主,他们的负担最重,他们对于这种税,常以两重资格支付:一是以地主资格,以减少地租的形式;二是以消费者的资格,以增加费用的形式。马太·德克尔对生活必需品税的观察是十分正当的。他认为,某种税转嫁到某种商品的价格上的,有时竟重复积累四次或五次。比如,就皮革价格而言,你不但要支付你自己所穿的鞋所用的皮革的税,还要支付一部分鞋匠及制革匠的鞋所用的皮革税;而且,这些工匠在为你服务期间所消费的盐、肥皂及蜡烛等税,甚而制盐者、制肥皂者、制蜡烛者,在他们工作期间所消费的皮革税,也都需由你付出。

    英国对生活必需品所课的税,主要是加在刚才说过的那四种商品————盐、皮革、肥皂及蜡烛上。

    盐为最普遍而且最古老的课税对象。罗马曾对盐课税,我相信,现在欧洲各地,无不实行盐税。一个人每年消费的盐量极少,并且,此少量的盐,还可零用零购。因此,盐税虽再重,似乎在人们看来,没有人会因此感到怎样难堪。英格兰的盐税,每蒲式耳三先令四便士,约三倍于其原价。在其他各国,此税还更高。皮革是一种真正的必需品。亚麻布的使用,使肥皂也成为必需品了。在冬夜较长的国家,蜡烛为各行各业的必要工具。英国皮革税和肥皂税,都是每磅三便士半。蜡烛则为每磅一便士。就皮革的原价来说,皮革税约达百分之八或百分之十;就肥皂的原价来说,肥皂税约达百分之二十或二十五;就蜡烛的原价来说,蜡烛税约达百分之十四或十五。这种种税,虽较盐税为轻,但仍是极重的。这四种商品既都是真正的必需品,如此的重税,势必多少增加那朴实勤劳贫民的费用,从而多少提高他们劳动的工资。

    在英国冬季这样非常寒冷的国家,燃料一项,不独就烹调食物说,即就在户内工作的各种劳动者生活上的舒适来说,严格地讲,亦算是这个季节的必需品。在一切燃料中,煤是最低廉的。燃料价格对于劳动价格的影响是这样的重要,使得英国所有主要制造业,都局限在产煤区域;在其他区域,由于这一必需品的昂贵,它们就难得像这样便宜作业了。此外,有些制造业,如玻璃、铁及一切其他金属工业,常以煤为其职业上的必要手段。假设奖励金在某种场合,能够说是合理的,那么,对于把煤由国内产煤丰饶地带运往缺乏地带的运输加以奖励,那就恐怕说得上是合理的了。然而立法机构不但不加奖励,却对沿海岸运输的煤,一吨课税三先令三便士。此就多数种类的煤来说,已为出矿价格百分之六十以上。由陆运或由内河航运的煤,则一律免税。煤价自然低廉的地方,可以无税地消费,煤价自然昂贵的地方,却反而要负担重税。

    这类税,虽然提高生活必需品价格,从而提高劳动价格,但对于政府,却提供了一项不容易由其他方法得到的大宗收入。因此,继续实行这类税,实有相当理由。谷物输出奖励金,在实际农耕状态下,有提高此必需品价格的趋势,所以必然要生出上述那一切恶果。可是,它对于政府,不但无收入可图,而且往往要支出一笔大的费用。对外国谷物输入所课的重税,在一般丰收年度,实等于禁止其进口。对活牲畜及盐腌食品输入的绝对禁止,是在法律的平常状态下实行的,现因此等物品缺乏,这条法律乃暂时停止适用于爱尔兰及英国殖民地的产品。这些规定,都有必需品税所有的一切恶果,而对政府却无收入可言。要废止这些规定,只要使大众确信由这些规定所设立的制度的无益就够了,似乎不必要采取其他手段。

    对生活必需品所课的税,和英国比较,其他许多国家要高得多。许多国家,对磨坊研磨的麦粉及粗粉征税,对火炉上烘烤的面包征税。在荷兰,都市所消费面包的价格,据推测因此税增加了一倍。住在乡村的人,则有代替此税一部分的他种税,即根据假定每个人消费的面包的种类,每年各课税若干。例如,消费小麦面包的人,税三盾十五斯泰弗,约合六先令九便士半。这种税,以及同类其他若干税,据说,已由提高劳动价格而使荷兰大部分制造业归于荒废了。在米兰公园,在热那亚各州,在摩登那公国,在帕马、普拉逊蒂阿、瓜斯塔拉各公园,乃至在教皇领地,同类的税亦可见到,不过没有那样繁重罢了。法国有一位略有声名的著者,曾提议改革该国财政,以这最有破坏性的税,去代替其他各税的大部分。正如西西罗所说,“哪怕是顶荒谬绝伦的事,有时亦会有若干哲学家主张”。

    家畜肉税比这些面包税,还要实行得普遍。固然,家畜肉在各地是否为生活必需品,可有怀疑余地。但据经验,有米麦及其他菜蔬,再辅以牛奶、干酪、牛油————弄不到牛油,则代以酥油————即无家畜肉,亦可提供最丰盛、最卫生、最营养、最增长精神的食物。许多地方,为了维持体面,要求人人穿一件麻衬衫,穿一双皮鞋,却没有一个地方要求人人吃家畜肉。

    消费品,不论是必需品或是奢侈品,都可以两种方法课税。其一,可根据消费者曾使用某种货物消费某种货物的理由,叫他每年完纳一定的税额;其二,当货物还留在商人手中,尚未移交到消费者以前,即课以定额的税。一种不能立即用完而可继续消费相当的时间的商品,最宜于以前种方法课税;一种可以立即消费掉或消费较速的商品,则最宜于以后种方法课税。马车税及金银器皿税,为前者课税方法的实例;大部分的其他国内消费税及关税,则为后者课税方法的实例。

    国内消费税,主要是课在那些由国内制造供国内消费的货物上。那种税,只课在销行最广的若干种货物上。所以,关于课税的货物,关于各种货物所课的特定税率,都清楚明白,没有夹杂丝毫疑问。这种税,除了前述盐、肥皂、皮革及蜡烛,或者还加上普通玻璃外,其余几乎全是课在我说的奢侈品上面。

    关税的实行,远较国内消费税为早。此税称为习惯(customs),即表示那是由远古习用下来的一种惯例的支付。在最初,它似乎是看作对商人利润所课的税。在封建的无政府的野蛮时代,商人和城邑中其他居民一样,其人格的被轻蔑,其利得的被忌妒,差不多与解放后的农奴,无大区别。加之,大贵族们,既已同意国王对他们自己佃农的利润课税,对于在利益上与自己远远无关因而不想加以保护的那一阶级的利润,自然不会不愿意国王同样课以贡税。在那种愚昧时代,他们不懂得商人的利润无法对其直接课税,换言之,一切这种税的最后支付,都要落在消费者身上,此外还要加上一个额外负担。这种情况,他们哪里懂得呢。

    与英国本国商人的利得比较,外国商人的利得,还遭更大的嫉视。因此,后者所税自然比前者更重。课税在外国商人与英国商人间有所区别,始于无知时代,以后,又由于独占精神,即要使本国商人在外国市场及本国市场占有利地位而存续下来。

    除上述区别外,古时关税,对于一切种类货物,不问其为必需品或奢侈品,也不问其为输出品或输入品,都平等课税。同是商人,为什么某种货物商人,要比他种货物商人享有更多特惠呢?为什么输出商人,要比输入商人享有更多特惠呢?这似乎是那时的想法。

    古时关税,分有三个部门。第一个部门,或者说,一切关税中行之最早的部分,是羊毛和皮革的关税。这种税,主要或全部都是出口税。当毛织物制造业在英格兰建立时,国王怕毛织物输出,失去了他的羊毛关税,于是把这同一种税,加在毛织物上面。其他两个部门,一为葡萄酒税,系对每吨葡萄酒课税若干,称为吨税,一为对其他一切货物所课的税,系对货物的推定价格每镑课税若干,称为镑税。爱德华三世第四十七年,对一切输出输入的商品,除课有特别税的羊毛、羊皮、皮革及葡萄酒外,每镑课税六便士。查理二世第十四年,此税每镑提高至一先令,但三年以后,又由一先令缩减至六便士。亨利四世第二年,又提高至八便士,两年后,又回到一先令。由此时至威廉三世第九年止,此税一直为每镑税一先令。吨税及镑税,曾经议会依同一法令,拨归国王,称为吨税镑税补助税。镑税补助税,在一个长时期内,都是每镑一先令,或百分之五,因此关税用语上所谓补助税,一般都是表示这种百分之五的税。这种补助税————现称旧补助税————至今仍照查理二世第十二年制定的关税表征收。按关税表审定应纳税货物价值的方法,据说在詹姆士一世时代以前就使用过的。威廉三世第九年、第十年两次所课的新补助税,系对大部分货物增税百分之五。三分之一补助税及三分之二补助税两者合起来又组成另外百分之五。1747年的补助税,为对大部分货物课征的第四个百分之五。1759年的补助税,为对若干特定货物课征的第五个百分之五。除这五项补助税外,有时为救国家的急需,有时为依照重商制度原理管制本国贸易,还有许多种税,课加在若干特定货物上面。

    重商制度一天一天地流行起来了。旧补助税,对输出货物及输入货物不分差别,一律课征。以后的四种补助税,以及其他不时对若干特定货物所课各税,除若干特殊外,则完全加在输入货物上面。对本国产品及国内制造品出口所课的旧时各税,大部分或则减轻或则完全撤废,而多数是完全撤废。这些货物的输出,甚且发给奖金。对输入而又输出的外国货物,有时则退还其输入时所完税的全部,而在大多数场合,则退还其一部分。其输入时由旧辅助税所课的税,当其输出,只退还半额;但由以后的补助税及其他关税所课的税,当其输出时,对于大部分货物,则全部发还。这种对于输出所给的越来越大的好处以及对于输入所加的阻碍,不受其影响的,主要的只有两三种制造原料。这些原料,我们商人及制造业者,都愿其尽可能便宜地到达自己手中,并尽可能昂贵地到达他们外国敌手及竞争者的手中。为了这个缘故,所以有时允许若干外国原料,免税输入,例如西班牙的羊毛、大麻及粗制亚麻纱线。有时对国内原料及殖民地特产原料的输出加以禁止,或课以重税。比如,英国羊毛的输出是被禁止的;海狸皮、海狸毛及远志树胶的输出,则课以较重的税,英国自占领加拿大及塞尼加尔以来几乎获得了这些商品的独占。

    我在本书第四篇说过,重商学说对于民众的收入,对于一国土地劳动的年产物,并不怎么有利。对于统治者的收入,也不见得比较有利,至少,在那种收入仰赖关税的范围内是如此。

    这种学说流行的结果是,若干货物的输入,完全被禁止了。于是,输入商被迫走私;在某种场合,走私完全行不通,而在其他场合,所得输入的,亦至有限。外国毛织品的输入,完全被阻止了;外国丝绒的输入,也大大减少。在这种两场合,能由这些物品输入而征得的关税收入,完全化为乌有了。

    课于许多外国进口物品从而阻止英国消费这些物品的重税,在许多场合,只不过奖励走私,而在一切场合,却把关税收入减少,使少于课征轻税所能收到的数额。绥弗特博士说,在关税的算术上,二加二不是四,有时只能得一;他这一议论,对我们现在所说的重税,是十分允当的。假若重商学说在多数场合没教我们把课税用作独占手段,不把它用作收入手段,那么,那种重税就决不会被人采用。

    为使社会大多数人民,按照他们各自费用的比例,提供国家收入,似乎不必要对于费用所由而支出的每项物品课税。由国内消费税征取的收入,与由关税征取的收入,在想象上是同样平等地由消费者负担的。然而国内消费税,则只课加于若干用途极广、消费极多的物品上。于是,许多人有这种意见,以为如果管理适当,关税也可同样只课于少数物品上,而不致亏损公家收入,而且可给对外贸易带来很大的利益。

    英国用途最广消费最多的外国货,现在主要是外国葡萄酒和白兰地酒,美洲及西印度所产的砂糖、蔗糖、酒、烟草、椰子,东印度所产的茶、咖啡、瓷器、各种香料及若干种类纺织物等。这种种物品,恐怕提供了现在关税收入的大部分。现在对外国制造品所课的税,如把刚才列举的外货中若干货物的关税除外,那就有一大部分,不是以收入为目的而征收,却是以独占为目的而征收,即要在国内市场上,给本国商人以利益。因此,撤废一切禁令,对外国制造品课以根据经验可给国家提供最大收入的适度的关税,我国工人可依然在国内市场上保持有很大的利益,而现在对政府不提供收入以及仅提供极少收入的许多物品,到那时亦会提供极大的收入了。

    一种重税,有时会减少所税物品的消费,有时会奖励走私,其结果是,重税给政府所提供的收入,往往不及较轻的税所能提供的收入。

    当收入减少,是由于消费减少时,唯一的救济方法,就是降低税率。

    当收入减少,是由于奖励走私时,大抵可以用两种方法救济:一是减少走私的诱惑;二是增加走私的困难。只有降低关税,才能减少走私的诱惑;只有设立最适于阻止那种不法行为的税收制度,才能增加走私的困难。

    根据经验,国产税法防止走私活动,比关税法效果大得多。在各税性质许可的范围内,把类似国产税的税政制度,用于关税方面,那就能大大增加走私的困难。这种变更轻而易举,许多人是设想得到的。

    有人主张,输入应完纳关税的商品的进口商,可把这些商品搬进他自己所备的货栈,或寄存国家所备的货栈,一切听他自决,不过,在国家货栈保管的场合,其锁钥当由海关人员执掌,海关人员未临场,他不得擅开。假若这商人把货物运往自己的货栈,那就当立即付税,以后决不退还;并且,为确定那货栈内所存数量与纳税货物数量是否相符,海关人员得随时莅临检查。假若他把货物运往国家货栈,以备国内消费,不到出货时可不必纳税。如再输往国外,则完全免税;不过,他必须提供适当的保证,担保货物定要输出。此外,经营这些货物的商人,不论其为批发商或零售商,随时都要受海关人员的访问检查,并且还须提供适当的凭证,证明他对自己店铺中或货栈中全部货物,都付了关税。英国现在对于输入蔗糖、酒所课的所谓国产税,就是依此方法征收;这种管理制度,不妨扩大到一切输入品的课税,只要这些税与国产税同样,只课在少数使用最广、消费最多的货物上。如果现在所说的一切种类货物,都改用这种方法征收,那要设备十分广大的国家货栈,恐怕是不容易吧;况且,极精细的货物,或者,在保存上非特别小心注意不可的货物,商人决不放心寄存在别人的货栈内。

    假若通过这种税务管理制度,就是关税相当的高,走私亦可大大阻止;假若各种税时而提高时而降低,提高能给国家提供最大收入就提高,降低能给国家提供最大收入就降低,老是把课税用作收入的手段,而不是用作独占的手段,那么,只须对使用最广、消费最多的少数货物课以关税,其所得似乎就有可能至少与现在关税纯收入相等,而关税还可因此成为和国产税同样单纯,同样明了,同样正确。在这种制度下,现在国家由外货再输出(实则会再输入以供国内消费)的退税所蒙受的收入上的损失,就可完全省免了。这项节省,数额非常大,再加上对国产货物输出所给奖励金的取消————这些奖励金事实上没有一种是以前所付的某某国产税的退税,其结果是,关税纯收入,在制度变更以后,无疑至少可和其未变更以前相等。

    假若制度这样的变更,国家收入上并无何损失,全国的贸易及制造业,就确要获得非常大的利益。占商品最大多数的未课税商品的贸易,将完全自由,可来去运销于世界各地,得到一切可能得到的利益。这些商品,包含一切生活必需品及一切制造品的原料。生活必需品既是自由输入,其在国内市场上的平均货币价格必低落,因此,劳动的货币价格亦必在此限度内低落,但劳动的真实报酬却不至于减少。货币的价值,和它所能购买的生活必需品的数量相称,而生活必需品的价值,则与它所能换得的货币数量全然无关。劳动货币价格低落,国内一切制造品的货币价格,必然伴着低落,这样一来,国内制造品,就可在一切国外市场上获得若干利益了。若干制造品,因原料自由输入,其价格可降低更大。假若中国及印度生丝能够无税输入,英格兰丝制业者,就比法兰西和意大利的丝制业者,能更低廉地出卖其制品。在那种场合,外国丝绒的输入,就没有禁止之必要了。本国制造品的廉价,会保证我国商人不但能占有国内市场,而且能大大支配国外市场。就连一切课税品的贸易,亦会比现在有利得多。假若这些商品,因输往外国,由国家货栈取出,由于在这种场合,一切税都蠲免,那种贸易,就完全自由了。在此制度下,各种货物的运送贸易,将享有一切可能得到的利益。假若这些货物由国家货栈取出,是供国内消费,那就因为输入商此前在未找到机会把货物卖给商人或消费者时,没有垫付税金的义务,所以和那一经输入就要垫付税金的场合比较,他这时就能以更低廉的价格,出卖其货物了。这样,在同一税率下,就连有税的消费品的外国贸易的经营,也会比现在获得大得多的利益。

    罗柏特·沃尔波尔有名的国产税案的目的,在于对葡萄酒及烟草设立一种与上面所提议的无大出入的税制。他那时向议会提出的提案,虽只含有这两种商品,但依一般推想,那只是一种更广泛计划的绪端。因此,与偷运商人利益结合在一块儿的营私党派,对这一提案,掀起了一种极不正当的反对骚闹。这骚闹的猛烈程度,使首相觉得非撤回那提案不可,而且以后再也没有人敢继起提议这个计划了。

    对于由外国输入为国内消费的奢侈品所课的税,有时虽不免落在贫民身上,而主要则是归中产及中产以上的人民负担。如外国葡萄酒、咖啡、巧克力糖、茶、砂糖等的关税,都属此类。

    对于国内产出、国内消费的较廉奢侈品,所课的税,是按照各人费用的比例,很平均地落在一切阶级人民身上。贫民付自身消费的麦芽、酒花、啤酒、麦酒的税;富者则付自身及仆婢所消费的各该物的税。

    这里,须注意一件事,下层阶级人民或中层阶级以下人民的全部消费,在任何国家,比之中层阶级与中层阶级以上人民的全部消费,不但在数量上,而且在价值上,亦大得多。与上层阶级的全部费用比较,下层阶级的全部费用,要大得多。第一,各国的全部资本,几乎都是用作生产性劳动的工资,而分配于下层阶级人民。第二,由土地地租及资本利润所生收入的大部分,都是用作仆婢和其他非生产性劳动的工资及维持费,每年分配于这一阶级。第三,资本利润中有若干部分,是属于这一阶级,作为使用自己资本所得的收入。小商店店主、店伙计乃至一切零售商人每年挣得的利润额,到处都是非常之大,并在年收入中,占有极大的部分。第四,甚至土地地租中的若干部分,亦属于这一阶级,而在此若干部分中,一大部分为比中层阶级略低些的人所有,一小部分为最下层阶级人民所有,因为普通劳动者,有时亦保有一两亩的土地。这些下层阶级人民的费用,就各人分开来看,虽是极小,但就全体合拢来看,却常占社会全费用中的一个最大部分;一国土地劳动年产物中,把下层阶级所消费的除去,剩下来供上层阶级消费的,在数量上,在价值上,都总是少得多。因此,主要以上流阶级人民的费用为对象的税,比不分彼此地以一切阶级的费用为对象的税,甚至比主要以下层阶级费用为对象的税,其收入一定要少得多。换言之,即以年产物的较小部分为对象的税,比不分彼此地以全部年产物为对象的税,甚至比主要以较大部分年产物为对象的税,一定要少得多。所以,在以费用为对象的一切课税中最能提供收入的,就要算以国产酒类及其所用原料为对象的国产税;而国产税的这一部门,很多或者说主要是由普通人民负担。就以1775年1月5日为终止期的那个年度来说,这一部门的国产税总收入,计达三百三十四万一千八百三十七镑九先令九便士。

    不过,我们要记住一件事:应当课税的,是下层阶级人民的奢侈费用,而不是他们的必需费用。对他们的必需费用,要是课税,其最后支付,要完全由上层阶级负担,即由年生产物的较小部分负担,而不由年生产物的较大部分负担。在一切场合,这种税必会提高劳动工资,或者减少劳动需要。不把那种税的最后支付加在上层阶级身上,劳动价格绝无从提高;不减少一国土地劳动年产物,即一切税最后支出的源泉,劳动需要绝不致减少。劳动需要由这种税而减少的状态不论是怎样,劳动工资都不免要因此提高到没有这种税的场合以上。并且,在一切场合,这提高的工资的最后支付,必定要出自上层阶级。

    酿造发酵饮料及蒸馏酒精饮料,如不是为着贩卖,而是为自家消费,在英国都不课国产税。这种免税,其目的虽在于避免收税员往私人家庭作讨厌的访问与检查,其结果却常使此税的负担,加在富者方面的过轻,加在贫者方面的过重。虽然自家蒸馏酒精饮料,不甚通行,但有时亦有。在乡下,许多中等家庭及一切相当富贵的家庭,都在酿造他们自用的啤酒。他们酿造强烈啤酒所费,比普通酿造者每桶要便宜八先令。普通酿造者对其所垫付的一切费用及税金,都要得有利润。所以,和普通人民能够饮用的一切同质饮料比较,这些人家所饮的,至少每桶要便宜九先令或十二先令,因为普通人到处都感觉向酿酒厂或酒店零购所饮啤酒较为便当。同样,为自家消费而制造的麦芽,虽亦不受收税人员的访问和检查,但在这场合,每人却需纳税七先令六便士。七先令六便士等于麦芽十蒲式耳的国产税,而麦芽十蒲式耳可以说是节俭家庭平均全家男女儿童所能消费的数量。可是,飨宴浩繁的富贵家庭,其家人所饮用麦芽饮料,不过占其所消费的全部饮料的一小部分。但也许因为这个税,也许因为其他原由,自家制造麦芽,竟不及自家酿造饮料那样通行。酿造或蒸馏自用饮料的人,不必缴纳制造麦芽的人所缴纳的上述的税,其正当理由何在殊难想象。

    往往有人说,对麦芽课以较轻的税,其所得收入,会比现在对麦芽、啤酒及麦酒课以重税所得的多得多。因为瞒骗税收的机会,酿酒厂比麦芽制造场要多得多,并且为自己消费而酿造饮料的人,免纳一切的税,而为自己消费而制造麦芽的人,却不能免税。

    除上述关税及国产税外,还有若干更不公平更间接影响货物价格的税。法兰西称为路捐桥捐的,就是这种税。此在昔日撒克逊时代叫作通行税,其原来开征的目的,似与我国道路通行税及运河与通航河流通行税的目的相同,即用以维持道路与水路。这样的税,最宜于按照货物的容量或重量征收。在最初,这些税原为地方税或省税,用于地方或省方用途,所以在许多场合,其管理都是委托于纳税地方的特定市镇、教区或庄园,因为在设想上,这些团体,是会以这种或那种方法,负责实施这种税制的。可是此后在许多国家,对此全不负责任的统治者,把此项税收的管理权,握在自己掌中。他虽在大多数场合,把税大大提高,但在多数场合,却完全不注意它的实施。假若英国的道路通行税,成了政府的一个资源,那我们看看许多国家的榜样,就会十之八九地料到它的结果的。这些通行税,结果无疑是由消费者支出;但消费者所付的税,不是按照他付税时他的费用的比例,不是按照他所消费货物的价值的比例,而是按照他所消费货物的容量或重量的比例。当这种税不按照货物的容量或重量征收,而按照其核定的价值征收时,严格地说,它就成为一种国内关税或国产税,会大大阻碍一国最重要部门的商业,即国内贸易。

    若干小国,对于由水路或陆路通过其领土,而从一外国运往另一外国的货物,课有与此相类似的税。此税在一些国家称为通过税。位于波河及各支流沿岸的若干意大利小国家,由此税取得一部分收入。这收入,完全出自外人。不妨害一国工商业,而由该国课加于他国人民的税,这也许是唯一的种类。世界最重要的通过税,乃是丹麦国王对一切通过波罗的海的商船所课之税。

    像关税及国产税大部分那样的奢侈品税,虽完全是不分彼此地由各种收入一起负担,最终由消费货物纳税的人,不论这人是谁,无所取偿地为其支付,但却不常是平等地或比例地落在每个人的收入上。由于每个人的消费,是受他的性情支配,所以,他纳税的多寡,不是按照他的收入的比例,而是视他的性情为转移;浪费者所纳,超过适当比例,节约者所纳,不及适当比例。大财主在未成年期间,由国家保护获得了很大收入,但他通常由消费贡献给国家的,却极有限。身居他国者,对于其收入财源所在国的政府,可以说没在消费上作一点点贡献。假若其财源所在国,像爱尔兰那样,没有土地税,对于动产或不动产的转移,亦无任何重税,那么,这个居留异国者,对于保护其享有大收入的政府,就不贡献一个铜板。这种不公平,在政府就某些方面来说是隶属于或依赖于他国政府的国家最大。一个在附庸国拥有广大土地财产的人,一般在这场合,总是宁愿定居在统治国。爱尔兰恰好是处在这种附庸地位,无怪乎,对外居者课税的提议,会在该国大受欢迎。可是,一个人要经过怎样的外居,或何种程度的外居,才算是应当纳税的外居者,或者说,所课的税,应以何时开始何时告终,求其确定,恐怕不免有点儿困难吧。不过,我们如把这极特殊的情况除外,则由于此税所产生的个人在贡献上的不公平,很可能由那惹起不公平的情况,得到抵偿而有余;那情况就是,每个人的贡献,全凭自愿,对课税商品,消费或不消费,他可以完全自决。因此,如果此税的评定没有偏差,所税商品也很适当,纳税的人,总会比完纳他税少发牢骚的。当这种税由商人或制造者垫付时,最后付出此税的消费者,不久就会把它与商品价格混同起来,而几乎忘记自己付了税金。

    这种税,是完全确定的,或可以说是完全确定的。换言之,关于应付纳多少,应何时完纳,即关于完纳的数量及日期,都能确定,不会留下一点儿疑问。英国关税或他国类似各税虽有时显出不确定的样子,但无论如何,总不是起因于这些税的性质,而是起因于课税法律措辞不很明了或不很灵活。

    奢侈品税,大都是零零碎碎地缴纳,而且总是可能零零碎碎地缴纳,即纳税者什么时候需要购买多少课税品,就什么时候缴纳多少。在缴纳时间与方法上,这种税是最方便的或有可能是最方便的。总的来说,这种税符合前述课税四原则的前三个原则,不下于任何其他税。可是,对于最后第四个原则,就无论从哪方面说,都是违反的。

    就此税的征收来说,人民所纳多于实际归入国库的数目,常比任何他税来得大。可能惹起此流弊的,一共有四种不同情况。

    第一,征收此税,即在安排极其适当的场合,亦需要设置许许多多税关及收税人员。他们的薪俸与津贴,就是国家无所入而人民必须出的真正的税。不过,英国这种费用,还较其他大多数国家为轻,那是不能不承认的。就1775年1月5日为止的那个年度来说,英格兰国产税委员管理下各税的总收入,计达五百五十万七千三百零八镑十八先令八又四分之一便士,这个金额,是花了百分之五点五的费用征收的,不过,在此总收入中,要扣除输出奖励金及再输出退税,这使其纯收入缩减到五百万镑以下。盐税也是一种国产税,但其管理方法不同,其征收所费也大得多。关税的纯收入,不到二百五十万镑;征收人员薪俸及其他事件的费用,超过百分之十以上。但不论何处,海关人员的津贴,都比薪俸多得多,在若干港口,竟有多至两三倍的。因此,假若海关人员薪俸及其他开支达到了关税纯收入百分之十以上,那么,把征收此收入的全部费用合算起来,就要超过百分之二十或三十以上了。国产税的征收人员,几无任何津贴;又因这个收入部门的管理机构,为较近设立的机构,所以没像海关那样腐败。海关历时既久,许多弊害,相因而生,而且得到宽容。如果现在从麦芽税及麦芽酒税的征收的全部收入,都转向麦芽征收,国产税每年的征税费用,据料想可节约四万镑以上。如关税只对少数货物课征,而且依照国产税法征收,关税每年的征收费用,就恐怕可以节约得多得多了。

    第二,这种税,对于某部门的产业,是必然要惹起若干妨碍或阻害的。因为被税商品常因此提高价格,所以不免要在此限度内妨碍消费,从而妨害其生产。假若此商品为国产品或国内制造品,其生产及制造所使用的劳动就要减少。假若为外国商品,其价格因课税而腾贵,那在国内生产的同类商品,固然会因此能在国内市场获得若干利益,而国内产业就有更大部分转向这种商品的生产。但是,外国商品价格这样的腾贵,虽会使国内某特殊部门的产业受到鼓励,但其他一切部门的产业,却必然要受到阻害。伯明翰制造业者所买外国葡萄酒愈贵,他为买此葡萄酒而卖去的一部分金属器具或者一部分金属器具的价格就必然愈贱。与此前比较,这部分金属器具对于他的价值减少了,促使他去增产金属器具的鼓励也减少了。一国消费者对他国剩余生产物付价愈昂,他们为买那生产物而卖去自己的一部分剩余生产物,或者说,一部分剩余生产物的价格就必然愈低。与此前比较,这部分剩余生产物对于他们的价值减少了,促使他们去增加这部分生产物的鼓励也减少了。所以,对一切消费品所课的税,都会使生产性劳动量缩减到在不税场合的自然程度以下:那消费品如为国内商品,则被税商品生产上所雇佣的劳动量缩减;如其为外国商品,则缩减的为外国商品所由而购买的国内商品生产上所雇佣的劳动量。此外,那种税,常会变更国民产业的自然方向,使它转向一个违反自然趋势的方向,而这方向大概都是比较不利的方向。

    第三,走私逃税的企图,常常招致财产的没收及其他惩罚,使走私者陷于没落。走私者违犯国法,无疑应加重惩罚,但他常常是不会违犯自然正义的法律的人,假若国法没把大自然从未视为罪恶的一种行为定为罪恶,他也许在一切方面,都可以说是一个优良市民。在政府腐败,至少犯有任意支出,滥费公币嫌疑的国家,保障国家收入的法律,是不大为人民所尊重的。所以,如果不犯伪誓罪而能找到容易安全的走私机会,许多人是会无所迟疑地进行走私的。假装着对购买走私物品心存顾忌,尽管购买这种物品是明明奖励人家去侵犯财政法规,是明明奖励几乎总是和侵犯财政法规分不开的伪誓罪,这样的人,在许多国家,都被视为卖弄伪善,不但不能博得称誉,还徒使其邻人疑为老奸巨滑。公众对于走私行为既如此宽容,走私者便常常受到鼓励,而继续其忏若无罪的职业;如果税收法律的刑罚要落在他头上,他往往想使用武力来保护其已经惯于认为自己正当的财产。在最初,他与其说是犯罪者,也许不如说是个粗心的家伙,但到最后,他就屡屡对于社会的法律,做出最大胆最坚决的侵犯了。而且,走私者没落了,他此前用以维持生产性劳动的资本亦会被吸收到国家收入中或稳定收入中,而用以维持非生产性的劳动。这样一来,社会的总资本就要减少,原来可由此得到维持的有用产业亦要减少。

    第四,此税的施行,至少使经营课税商品的商人,得服从税吏的频繁访问和讨厌检查,这样,他有时无疑要受到某种程度的压迫,而通常总是不胜其苦恼与烦累。前面说过,烦累虽然严格来说不算是费用,但为免掉烦累,人是愿意出费用的,所以烦累确与费用相等。国产税法,就其设定的目的说,是比较有效果的,可是在这点上,它却比关税更招人讨厌。商人输入课税商品时,如已付过关税,再把那货物搬往自己货栈中,那在大多数场合,就不会再受海关人员的烦扰。如货物由国产税课税,情形就不是如此;商人不断要受稽征人员的检查与访问,而随时得与他们周旋。因此之故,国产税比关税更不为人所喜欢,征收国产税的人员,亦更不为人所喜欢。有人说,国产税稽征人员,其执行职务,虽然一般地说,也许不比海关人员坏,但因为他们的职务,迫使他们常常要找邻人的麻烦,所以大都养成了海关人员所没有的冷酷性格。然而这种观察,十之八九是出于那些从事秘密买卖的不正当商人。他们的走私,常为国产税人员所阻止所揭发,于是以此讽刺。

    不过,一有了消费品税,就几乎免不了这种对于人民的不便。就这种不便来说,英国人民所感受的,并不比政费和英国一样浩大的国家的人民所感受的来得大。我们这个国家,当然未达到完善之境,处处有待改良;但与各邻国相比,它却是同样良好或者较为优良。

    若干国家,由于认为消费品税是对商人利润所课的税,所以货物每卖一次,就课税一次。其意以为,进口商或制造商的利润如果课税,那么,介乎他们与消费者之间的中间商人的利润,似乎要同样课税,始得公平。西班牙的消费税,仿佛就是依此原则设定的。这种税,对于一切种类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每度变卖,最初抽税百分之十,后来抽百分之十四,现在抽百分之六。征收此税,不但要监视货物由一地向他地转移,而且要监视货物由一店铺向他店铺转移,所以不能不有许多的税务人员。此外,有了此税,需忍受税吏不时访问检查的,不仅是经营某种特定货物的商人,一切农业者,一切制造业者,一切行商坐贾,都在检查访问之列。实行此税的国家,其大部分地域,都不能为销售远方而生产。各地方的生产,都需和其邻近的消费相适应。乌斯塔里斯把西班牙制造业的没落,归咎于这种消费税;其实,西班牙农业的凋落,亦可归咎于此税,因为此税不但课于制造品,而且课于土地原生产物。

    在那不勒斯王国,亦有同类的税,对一切契约价值,从而对一切买卖契约价值,征抽百分之三。不过此两者都比西班牙税为轻,并且该王国大部分城市及教区,都允许其付纳一种赔偿金作为代替。至于城市教区征取此赔偿金的方法,听其自便,大概以不阻碍那地方的内地商业为原则。因此,那不勒斯的税,没有西班牙税那样具有毁坏性。

    大不列颠联合王国各地通行的划一课税制度————只有少数无关重要的例外————几乎使全国内地商业及内地沿海贸易,完全自由。对内贸易的最大部分货物,可由王国的一端运往他端,不要许可证和通过证,也不受收税人员的盘请、访问或检查。虽有若干例外,但都是无碍于国内商业的任何重要部门的。沿海岸输送的货物,固然要有证明书或沿海输送许可证,但除煤炭一项外,其余几乎都是免税的。由税制划一而取得的这种对内贸易的自由,恐怕就是英国繁荣的主要原因之一,因为每个大国,当然是本国大部分产业生产物的最好的最广泛的市场。假若把同一的自由扩张到爱尔兰及各殖民地,则国家的伟大和帝国各部分的繁荣,说不定要远过于今日呢。

    在法国,各省实行的各种税法,不但需要在国家边界,而且需要在各省边界,设置许许多多稽征人员,以阻止某种货物的输入,或对那种货物课以一定税额。这样一来,国内商业就要受到不少的妨害。有若干省,对于盐税,得缴纳一种赔偿金代替;而在其他各省,则完全豁免。在全国大部分地方,赋税包收人享有烟草专卖权利,而在若干省,不实施烟草专卖。与英格兰国产税相当的税,其情况各省大不相同。有若干省不收此税,而代以一种赔偿金或其同等物。在其他征收此税且采用包税制度的各省,还有许多地方税,那些税的实施,只限于某特别城市或特别地区。至于与我国关税相当的税,则分法国为三大部分:第一,适用1664年税法,而称为五大包税区的各省,其中包括皮卡迪、诺尔曼及王国内地各省的大部分;第二,适用1667年税法,而称为外疆的各省,其中包括边境各省的大部分;第三,所谓与外国受同等待遇的各省,这些省,许与外国自由贸易,但与法国其他各省贸易时,所受关税待遇,亦与外国相同。如阿尔萨斯、茨图尔、凡尔登三个主教管区,如邓扣克、贝昂那、马赛三市,都属于这个部分。在所谓五大包税区各省(往时关税分为五大部门,每部门原来各成为一特定承包的对象,所以有这个称呼;现在,各部门已合而为一了)及所谓外疆各省,都各设有许多地方税,那些税的征收,限于某特定城市或特定地区。与外国受同等待遇的各省,亦征有某些地方税,马赛市特别是如此。这种种税制如何阻碍国内商业,以及为守护实行这些税的各省各区的边界必要增添多少收税人员,都不言而喻,无需细述。

    除了这复杂税制所产生的一般约束外,法国对于其重要性仅次于谷物的产物,即葡萄酒的贸易,在大多数省还加有种种特殊约束。这些约束的产生,是由于某些特定省区葡萄园所享有的特惠,大于其他各省。产葡萄酒最出名的各省,我相信,就是在葡萄酒贸易上受约束最少的省。这些省所享有的广泛市场,鼓励它们,使它们在葡萄的栽培上,在葡萄酒的调制上,能实行良好的管理方法。

    然而这种花样复杂繁多的税法,并非法国所特有。米兰小公国,共分六省;关于若干种类的消费品,各省各定有特别的课税制度。而更小的帕马公爵领土,亦分有三四省,各州亦同样有其个别的课税制度。在这样不合理的制度之下,如不是土壤特别肥沃,气候非常调适,这些国家,恐怕早就沦为最贫穷最野蛮的国家了。

    对消费品所课的税,有两种征收方法:其一由政府征收,在这场合,收税人员由政府任命,直接对政府负责,并且政府的收入,随税收不时的变动而年各不同;其二则由政府规定一定额数,责成赋税包收者征收,在这种场合,包收者得自行任命其征收员,这种征收员虽负有按照法律指定方法征税的义务,但是受包收者监督,对包收者直接负责。最妥善最节约的收税方法,决不是这种包税制度。包收者除垫付规定税额和人员薪俸及全部征收费用外,至少还需从收入税额中,提取和他所拿出的垫款,所冒的危险,所遇的困难,以及应付这非常复杂事务所必要的知识与熟练相称的利润。政府如自己设置像包收者所设的那样管理机构,由自己直接监督,至少这种利润————常为一个非常大的巨额————是可以节省的。承包国家任何大项税收,必须有大资本或大信用。单为了这条件,这种事业的竞争,便会局限于少数人之间。况且,持有相当资本或信用的少数人中,具有必要知识或经验的,更为少数。于是这另一条件,就把那竞争局限于更少数人之间。此有资格竞争的最少数人知道,他们彼此团结起来,于自己更有利,于是大家不为竞争者,而为合作者,在包税投标的时候,他们所出的标额,就会远在真实价值以下。在公家收入采用包收制的国家,包收者大概都是极富裕的人。单是他们的富,已够惹起一般人的嫌恶;而往往与这类暴发财富相伴的虚荣,以及他们常用以炫耀其富裕的愚蠢的卖弄,更会增大人们的嫌恶。

    公家收入的包收者对惩罚企图逃税者的法律,绝不会觉得过于苛刻。在国家万分吃紧,统治者对其收入的足数收到定是非常关心的时候,赋税包收者很少不乘机大诉其苦,说法律如不较现行加厉,付出平常的包额,也将无法办到。在此国家紧急关头,他们是有求必应的;所以,这种包收税法,就一天苛酷一天。最惨忍的税法,常常见于公家收入大部分采用包收制的国家;而最温和的税法,则常常见于统治者直接监督征收的国家。统治者虽再愚暗,对于人民的怜悯心情,也一定远过于包税人。他知道,王室恒久的伟大,依存于其人民的繁荣;他决不会为一时之利而破坏这种繁荣。在赋税包收者,情形就两样了;他的昌盛,常常是人民没落的结果,而不是人民繁荣的结果。

    包税者,提供了一定金额,有时不但取得一种赋税的权力,而且取得对于课税品的独占权力。在法国,烟草税及盐税,就是以这种方法征收的。在此场合,包税者不仅向人民课取了一个过度的利润,而且课取了两个过度的利润,即包税者的利润和独占者的更大利润。烟草为一种奢侈品,买与不买,人民尚得自由。但盐为必需品,每个人是不能不向包税者购买一定分量的;因为这一定分量,他如不向包税者购买,就会被认为是从走私者那里购买的。对这两种商品所课的税,都异常繁重。其结果是,走私的诱惑,简直不可抵抗;但同时由于法律的严酷,包税者所用人员的提防,受到诱惑的人,几乎可以肯定总有破产的日子。盐及烟草的走私,每年使数百人坐牢,此外,被送上绞架的人数也很可观。然而税由这种方法征收,对政府可提供很大的收入。1767年,烟草包额为二千三百五十四万一千二百七十八利弗,盐包额为三千六百四十九万二千四百零四利弗。此两项包征,自1768年起,更约定继续六年。着重统治者收入而轻视民膏民脂的人,恐怕都赞同这种征税方法。因此,在许多其他国家,特别是在奥地利及普鲁士领土内,在意大利大部分小国,对于盐及烟草,都设立了同种的赋税与独占。

    在法国,国王实际收入的大部分,来自八个源泉,即贡税、人头税、二十取一的税、盐税、国产税、关税、官有财产及烟草包征。最后五者,各省大抵都采用包征制,而前三者,则各地都置于政府直接监督及指导之下,由税务机关征收。就取自人民的数额的比例来说,前三者实际归入国库的,要比后五者为多;后五者管理上更为虚糜滥费,那是世所周知的。

    现在法国的财政状态,似乎可以进行三项极显明的改革。第一,撤废贡税及人头税,增加二十分取一的税,使其附加收入,等于前两者的金额,这样,国王的收入便得保存;征收费用可以大减;贡税及人头税所加于下层阶级人民的烦累,会全然得到阻止,而且大部分上层阶级的负担,也不致比现在更重。前面说过,二十分取一的税,差不多与英格兰所谓土地税相类似。贡税的负担,最终要落在土地所有者身上,那是一般所承认的;人头税的大部分,乃按照贡税每镑若干的比率,课于贡税的纳税者,所以此税大部分的最后支付,也是由同一阶级人民负担。因此,二十分取一的税,即使按照贡税及人头税两税所提供的税额增加,上层阶级的负担仍不因以此加重。不过,因现在贡税课于每个人的所有地及租户不很公平的缘故,一经改革,许多个人,就不免要加重负担。所以,现在享有特惠者的利害关系及由此利害关系出发的反对,恐怕就是最能阻止此改革及其他相类似的改革的障碍。第二,划一法国各地的盐税、国产税、关税、烟草税,即划一一切关税和一切消费税,这样,这些税的征收费用,便可远较今日为少,并且,法国的国内商业,亦得与英国国内商业同样自由。第三,把这一切税,全部归由政府直接监督指导的税务机关征收,这样一来,包税者的过度利润,就加入国家收入中。可是,与上述第一种改革计划同样,由个人私利出发的反对,亦能够阻止这最后两种改革计划的实现。

    法国的课税制度,在一切方面,似乎都比英国为劣。英国每年从八百万以下的人民,征取一千万镑税款,绝未闻有什么阶级受到压迫。据埃克斯皮利神父搜集的材料,及《谷物法与谷物贸易论》著者的观察,法国包括洛林及巴尔在内,人口约共二千三百万乃至二千四百万,这个数目,将近有英国人口三倍之多。法国的土壤及气候,是优于英国的。法国土地的改良及耕作,是远在英国之先的,所以凡属需要长久岁月来建造和积累的一切事物,例如大都市以及城市内乡村内建筑优良,居住舒适的房屋等,法国都胜于英国。没有这种种利益的英国,还能不大费周折地征收赋税一千万镑,法国总该可以不大费周折地征收三千万镑吧。然而根据我手边最好但我承认是极不完全的报告,1765年及1766年法国输归国库的全收入,只在三亿零八百万利弗乃至三亿二千五百万利弗之间,折合英币,尚未达到一千五百万镑。以法国人民的数目,照英国人民的同一比例纳税,可期望其能得三千万镑。上述金额还不到三千万镑的半数,然而法国人民所受捐税的压迫,远甚于英国人民,那是世所公认的。不过,欧洲除英国外,法国还算是有最温和最宽大政府的大帝国呢。

    在荷兰,课于生活必需品的重税,据说,曾破坏了该国一切主要制造业。连渔业及造船业,恐怕也会逐渐受其阻害。英国对必需品所课的税很轻,没有任何制造业受过它的破坏。英国制造业负担最重的税,只有几种原料进口税,特别是生丝进口税。荷兰中央政府及各都市的收入,据说每年有五百二十五万镑以上。荷兰人口不能认为超过了英国居民的三分之一,因此,按人口比例计算,荷兰租税肯定是重得多了。

    在一切适当课税对象都课过了税之后,假若国家的急需状态仍继续要求新税,那就必须对于不适当的对象课税了。因此,对必需品课税,并非荷兰共和政府的愚昧无知。由于共和国要取得独立,维持独立,所以平常虽然节约异常,但遇到费用浩大的战争,就不得不大事举债。加之,荷兰和西兰,与其他国家不同,为了保住其存在,换言之,为不给海水所吞没,就得花一项巨大费用,因而就得大大加重人民赋税的负担。共和的政体,似为荷兰现在的伟大的主要支柱。大资本家大商家,或者直接参加政府的管理,或则间接具有左右政府的势力。他们由这种地位,取得了尊敬和权威,所以哪怕与欧洲其他地方比较,在这一国使用资本,利润要轻些;在这一国贷出资金,利息要薄些;在这一国从资本取得的少许收入所能支配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要少些,但他们仍乐于居住在这一国。这些富裕人民定居的结果是,尽管荷兰障碍繁多,该国的产业仍能在某种程度上活跃着。一旦国家灾难发生,这共和国的政体陷于破坏,全国统治落于贵族及军人之手,这些富裕商人的重要性,因此全然消失,他们就不会高兴再住在不为人所尊敬的国家。他们会带着资本迁往他国,这样一来,一向由他们支持的荷兰产业和商业,就立即要紧跟在资本之后而他适了。